王一義

王一義

王一義,男,曾任浙江日報報業集團副社長、黨委委員,浙江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2014年8月,涉嫌違紀被查,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一義開除黨籍處分。

落款裁定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的《王一義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記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人物履歷


1984年,任《浙江科技報》總編輯;
1999年,調任浙江日報社編委委員、副總編輯;
1999年,任浙江日報報業集團黨委委員、副社長,
2002年,兼任浙江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后兼任浙江浙報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
2010年12月,浙江省報業協會第六屆理事大會選舉王一義為浙江省報協六屆理事會會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逮

王一義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開除黨籍

2014年8月,中共浙江省紀委對浙江日報報業集團原副社長王一義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王一義在擔任浙江日報報業集團副社長以及浙江浙報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涉嫌利用分管基建、項目開發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
王一義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研究並報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一義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據2014年12月31日發佈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王一義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一義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6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一義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且其家屬能積極退贓,可對王一義從輕處罰。王一義的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一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含現扣押在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未隨案移送本院的人民幣34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二、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未隨案移送本院的贓款人民幣186萬元、凍結的盧秋蘭中信銀行杭州錢江支行賬戶(帳號73×××19)存款人民幣101354.94元及該賬戶對應的人民幣140萬元投資到期本金、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