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還

統借統還

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專業術語簡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增值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徵稅款不再退還,未徵稅款不再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