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條爐排鍋爐用煤技術條件
鏈條爐排鍋爐用煤技術條件
《鏈條爐排鍋爐用煤技術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編。2009年6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版。
目錄
《鏈條爐排鍋爐用煤技術條件》代替GB/T 18342 2001《鏈條爐排鍋爐用煤技術條件》,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標準正文第2章“規範性引用文件”中將GB/T 189改為GB/T 17608,同時增加對GB/T 19494.1和GB/T 19494.2的引用;—將鏈條爐排鍋爐用煤技術條件的Ⅰ級和Ⅱ級修改為塊煤和混煤的技術條件;—增加了對“質量檢驗和驗收”的技術要求(第4章);表1及表2中全硫的技術要求改為“≤0.75,0.75~1.00,1.00~1.50”;表2粒度的技術要求改為“ 21 MJ/kg)”,將揮發分的技術要求“10.01~20.00(Qnet,ar17.7 MJ/kg)”改為“8.00~20.00(Qnet,ar18.50 MJ/kg)”;表2中的發熱量由21.70 MJ/kg改為21.5 MJ/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