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
1961年生效的國際公約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尼斯分類)是於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尼斯外交會議上正式簽訂,於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國際公約,全稱為《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協定)。一般每五年修訂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國際商品分類表自1987年印製成冊已9次修訂,最近一次的修訂版(第八版)於2002年1月1日正式使用。
目錄
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已發展到43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聯盟。尼斯協定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共同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並保證其實施。國際分類共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共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一般說來都在其中了。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聯盟成員可以參與分類表的修訂,而非成員國則無權參與。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此分類表。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尼斯分類)是在總結、吸收了許多國家商標註冊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完善起來的,它為各國商標的檢索、申請和檔案管理提供了統一工具,為實現商標國際註冊創造了條件。了解商品分類的依據,有助於確定申請註冊的商品範圍,避免過寬或過窄,例如,幾個商品同屬一類,只要申請一個商標就可以了。如果每個商標只申請一種商品,不利於擴大使用,但申請範圍過寬,又會因有些商標不能及時使用而帶來麻煩。
從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採用國際分類至今來看,採用國際分類是成功的,大大方便了商標申請人,更加規範了商標主管機關的管理,密切了國際間商標事務的聯繫。尤其是1994年加入尼斯協定以來,我國積極參與了對尼斯分類的修改與完善,已將多項有中國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類中。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分類時,一般遵照下列原則(各國管理機關及申請人在遇到分類表上沒有的商品及服務項目,需要進行分類時,也可按照該標準劃分):
(一)商品:
(1)製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類,如果分類表沒有規定分類的標準,該製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同類似的其他製成品分在一類,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即根據這些製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製成品(如鍾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里,若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則可以採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料進行分類;
(4)構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則上與其他商品歸為一類,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1)進行分類。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由幾種不同的原材料製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劃分類別;
(6)用於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歸為同一類。
(二)服務: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類名及其註釋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也可以按字母排列分類表中類似的服務進行劃分。
(2)出租業的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一類別。(如出租電話機,分在38類)
(3)按照標準(1)無法進行分類的服務,原則上劃歸在第42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