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稅
統稅
統稅是舊中國徵收的一種貨物稅,也是“厘金”的一種,統稅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稅,謂之統稅,該賦稅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稅,因稅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統一稅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后,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稅收方式不一,統稅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①、舊中國徵收的一種貨物稅。1926年首先在湘鄂等省開徵捲煙統稅。1931年國民黨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財政收入短缺為名,擴大統稅課徵範圍為捲煙、麥粉、火柴、水泥和棉紗等五項,其後,逐步增至十餘項。課稅環節主要在生產過程,採取就廠徵稅(工業品)就場徵稅(農產品)和就關徵稅(進口商品)等辦法。由於納稅後的貨物名義上可通行全國,不再徵稅,故稱統稅。②、“厘金”的一種。1903年後,舊中國某些地方,將多次徵收的厘金合併為一次徵收。在這些地方,厘金改稱統稅或統捐。
統稅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稅,謂之統稅,該賦稅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稅,因稅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統一稅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后,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稅收方式不一,統稅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統稅屬中央稅,其收入悉入國庫,已稅貨物,行銷全國,不再徵稅
應納統稅之貨物,必須是由中央法令明確規定的大宗消費品。
每一種統稅的稅率,全國均為一致。
應納統稅之貨物,於出廠時徵收,舶來品由海關代征。運銷國外者,除麥粉准退半稅外,其餘一律退稅或免稅。
中外商人一律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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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稅屬中央稅,其收入悉入國庫,已稅貨物,行銷全國,不再徵稅
2.
應納統稅之貨物,必須是由中央法令明確規定的大宗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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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種統稅的稅率,全國均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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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統稅之貨物,於出廠時徵收,舶來品由海關代征。運銷國外者,除麥粉准退半稅外,其餘一律退稅或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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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商人一律一視同仁。
統稅的徵收方法有三種:其一是駐廠徵收,即對生產規模較大的機制產品,由稅務機關派員駐廠,貨物出廠時,由駐廠員依法徵收。其二是駐場徵收,即對手工業產品或農林產品集中的產區或市場,由稅務機關派員徵收,貨物運抵市場時,由駐場員依法徵收。其三是商人自報,即對產銷較為分散,貨源較為零星的商品,不便集中徵收的,允許商人申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
1927年,完成北伐軍事行動,統一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之後,恢復延續其清朝此稅收政策。並設置“煤油特稅處”作為課徵機關。1929年5月9日,該機關定名為捲煙統稅處,隸屬於行政院財政部。該處將捲煙、麥粉、棉紗、火柴、水泥五種貨物做為主要貨物課徵對象,課徵稅率則從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後,中國統稅制度雖改革多次,但其貨物稅概念仍持續執行。直至今天,台灣當局統治的台灣仍有沿襲其制度,源其名的統一編號及統一發票的貨物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