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品學會
中國商品學會
中國商品學會主要由全國的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從事商品學及其相關專業教學與研究的學者和教授組成,此外還廣泛吸納了環境保護,商檢,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和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的代表和專家以及部分企業家。近年來,中國商品學會先後承接了幾十項國家部委的科研項目,在商品品的綠色環保標誌(lll型環境標誌,綠色選擇標誌)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並多次舉辦各種展覽會、研討會、培訓班及各種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企業的活動。
中國商品學會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商品學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1995年7月成立了中國商品學會。中國商品學會的成立得到了國家有關領導人的重視和支持。
中國商品學會還代表中國參加國際商品學會的活動,廣泛開展國際交流活動,是第十四屆國際商品學會會長單位。
中國商品學會在環保,綠色產品及國民經濟主戰場上正在發揮自己的重要作用。
學會的主要宗旨是推動和發展商品學的基礎理論及應用研究,並參與商品質量及其相關的諮詢和培訓等活動。
袁寶華同志擔任中國商品學會的名譽會長。吳儀、王忠禹、陳錦華、等當時的許多領導人擔任了第一屆理事會的顧問,許多部、委領導人擔任了第一屆理事會的副會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商品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China Society of Commodity Science,CSC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是全國商品科學工作者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本團體是由從事商品科學教學、科研工作的個人和集體、從事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個人和集體、從事商品生產、經營、開發的個人和集體等組成。
第三 條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商品科學工作者,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嚴謹的科學作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積極開展商品科學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 我國商品科學的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掛靠單位為中國人民大學。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址: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每1—2年組織召開一次全國商品學學術 研討會。同國際商品學會和各國商品學會進行廣泛的學術交流,邀請國外商品學專家學者來華講學,主辦國際性學術研討會。代表中國商品學界參加國際商品學學術活動。
(二)編輯和出版中國商品學會通訊。
(三)推動商品學教育工作;開展商品學繼續教育和各種與商品科學有關的培訓活動;普及商品科學與消費知識;提高從事商品科學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消費者的素質。
(四)開展商品科學基礎理論研究,評議商品學學術研究成果;調查並研究國內外商品科學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交流國內外商品學研究成果,不斷促進商品學的發展。面向經濟建設,根據社會實際需要,組織商品科學工作者開展商品學的應用研究,開展商品指導與諮詢,進行商品質量診斷分析,指導新產品開發,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商品貿易的發展、以及商品質量的提高提供科學依據。
(五)積極參與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與認證、商品鑒定與評價工作,為商品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保證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通訊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與本團體業務範圍有關,願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並支持本團體工作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單位。
(二)個人會員:凡與本團體業務範圍有關,願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 活動並支持本團體工作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單位的個人。個人會員要求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中級職稱資格以上(含中級職稱)的個人。
(三)通訊會員;凡從事商品科學工作、並具有較高學術成就的、熱心贊助本團體工作的外籍商品科學工作者。
(四)名譽會員:在商品科學領域和事業中有傑出成就、具有較高威望或對本團體工作有重要貢獻的中外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商品學會章程;
(二)志願加入中國商品學會;
(三)在中國商品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影響的個人和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必須有本團體兩人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理事會授權機構中國商品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團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學術活動和會議;
(三)有權優先、優惠獲得本團體業務範圍內的各種學術資料、會刊,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項服務,以及請求本團體舉辦在業務範圍內的各項培訓和諮詢活動;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在業務範圍內的各種有關活動;
(五)向本團體提供所撰寫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及其相關資料;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中國商品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中國商品學會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中國商品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全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全國代表大會每界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其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全國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意須經到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竟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全國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因報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由支持商品科學的教學,科研以及支持本團體業務範圍內各項工作的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各種收入的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人會員會費每年20元人民幣;團體會員會費每年100—5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辦1999年12月12日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