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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長

職業

徠礦長是指對礦區的生產經營和安全負全面責任的人員。

工作內容


針對礦山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礦山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並監督控制其實施情況;
負責礦山的日常經營管理,保證完成開採任務;
組織並督促礦里各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保證生產安全;
發生徠傷亡事故要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立即報告,並如實提供事故發生的情況。

職業要求


教育培訓:採礦工程、選礦工程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需要持有《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
工作經驗:需要5年以上礦山技術、管理方面工作的經驗;熟悉礦的開採工藝、管理流程、安全設施及安全生產管理;精通現場施工管理,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身體素質良好,工作認真負責。

安全責任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長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根據《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2) 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4) 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5)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6) 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7) 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8) 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許可權


經營決策權

礦長有權對企業的經營方針、長期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計劃。在企業許可權的範圍內作出決定,或提出方案報主管機關審批。

生產指揮

為了有效地實現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礦長有權對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作出決定或提出建議;有權對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和撤銷作出決定。礦長的生產指揮權體現在建立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秩序上,設置精幹的能適應經營環境,強化指揮職能的管理機構,制定一套符合科學管理要求和切合企業實際的規章制度。當然,這種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的許可權,決不是說事無巨細,一切都由礦長管,搞越級指揮。礦長要有效地行使生產指揮權,還必須注意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講究領導藝術。這樣,礦長在行使職權時才會有威信,也就是說,礦長的權威包括許可權和威信這兩個方面。礦長只有自己的表率作用,去影響群眾、取得群眾的信賴,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職權。

行政管理權

礦長的企業行政管理權,主要是根據選拔幹部的條件,有權提名副礦級行政幹部,任免、考核中層行政幹部,行使行政管理權。

職工獎懲權

為了激勵職工奮發向上的積極性,形成優良的“礦風”,搞活企業,為國家多做貢獻,礦長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獎懲。綜上所述,承認和維護與礦長的責任相適應的許可權,實際上就是落實以“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使礦長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有職有權,並能有效地行使其職權。

薪資行情


礦長的保底年薪通常為20~30萬元,除此之外還有業績提成等收入。收入高者,年薪可達百萬。

職業發展路徑


業績突出的礦長可以調往上級公司;也可以自己開礦,自己當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