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徠指定銀行亦稱“外匯授權銀行”。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是外匯市場的中介,除了代客買賣外匯、提供服務外,亦可以本身利益買賣以獲取外匯利潤。在外匯管制的國家,外匯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須經外匯主管機關的授權。外匯指定銀行經辦的外匯業務包括:①匯兌業務,如匯出匯款、匯入匯款、代售旅行信用證、購買各種光票、兌付旅行支票等。②結匯業務,如出口押匯、開發信用證、出口托收、進口托收等。③外幣存款、放款業務,如收受外匯存款、透支同業、外匯貸款與保證。④外幣買賣業務,如買賣外國硬幣或紙幣、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買賣即期遠期外匯等。⑤中央銀行指定及委託辦理的其他外匯業務,如進出口簽證、出國旅費匯款、新聞事業匯款、留學生匯款等。
目錄
結匯售匯
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擴大開放的新形勢,規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行為,統一中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公布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明確了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結售匯業務會計核算、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管理等內容。
《辦法》是繼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規範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付匯業務之後,完善結售匯業務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規。《辦法》本著對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分別監管的原則,詳細規定了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的管理,包括外匯凈收益的結匯、貿易和服務貿易項下進口付匯、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等。
對於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外匯指定銀行對與其簽約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責任等。
《辦法》明確其適用範圍包括中資和外資銀行,對中外資銀行的結售匯業務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都可以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辦法》詳細規定了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序。
《徠辦法》的發布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是在保持現行結售匯制度的前提下,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填補了結售匯業務監管中的空白,有助於完善我國外匯收支管理,保障外匯市場的平穩、有序和健康運行;二是履行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取消了外資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上的客戶限制,為銀行業公平競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三是銀行結售匯業務監管制度的完善,也為中國外匯管理方式由直接監管向間接監管、由事前審批向事後監管過渡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