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辦責任制

首辦責任制

首辦責任制,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本院管轄的控告、申訴,按照內部業務分工,明確責任,及時辦理,將控告、申訴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的責任制度。首次辦理控告、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和承辦人,分別是首辦責任單位、首辦責任部門和首辦責任人。該制度還規定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對本院管轄和本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負組織、協調、督促和檢查落實責任。

含義


為了強化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辦理控告、申訴的質量和效率,減少重複、越級信訪,解決久訴不息的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頒布了《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確立了以明確責任為目的的首辦責任制。

目的


首辦責任制的目的是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除少數屬於纏訪纏訴外,重複、越級信訪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群眾反映的問題沒有真正得到解決。檢察機關的首辦責任制就是為了把涉及檢察機關的信訪案件解決在初發環節,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信訪基層院少、上級院多的“倒金字塔”態勢,減少百姓的訴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首辦責任制是人民檢察院辦理控告、申訴案件的一項責任制度。它的基本精神是:誰主管,誰負責;注重效率;獎懲分明。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樹立全院“一盤棋”的思想,各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落實責任,避免互相推諉,案件在哪個環節,責任就在哪個環節。控告、申訴案件按照人民檢察院級別管轄和內部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先確定承辦人民檢察院、承辦部門,再落實到承辦人,責任明確,改變“責任大家扛,問題難解決”的情況。《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將首辦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本院目標管理考核評比的內容,作為評先選優和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不嚴格執行首辦責任制,引起重複、越級信訪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職責


各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職責是: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負責將案件移送本院有關部門和下級院辦理,並按照首辦責任時限進行催辦和督辦,首辦責任部門應認真辦理、按時回復。控告申訴部門負責答覆信訪人。以高檢院為例,控告檢察廳將屬於各業務廳管轄的控申案件逐件附《控告、申訴首辦流程登記表》分別移送,對移送、辦理、回復等情況逐項記錄,並建立台賬,全程跟蹤,做到去向分明,責任明確,定期清理、催辦。並將屬於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重點案件及時交辦,限時回復。
首辦責任制的關鍵是工作重心下移,搞好基層基礎工作,進行源頭治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上交。作為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首辦責任製為各級檢察機關及時處理涉及檢察機關的信訪案件,維護群眾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