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湖北武漢市武昌區的基金會

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湖北省青基會”。中文簡稱為英文譯名為“HUBEI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HBYDF”。是我省唯一兩次榮獲5A級基金會稱號的公募基金會。湖北省青基會是湖北唯一授權實施希望工程的專業公募基金會公益機構,其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湖北以及許可湖北省青基會募捐的市州和地區。

所獲榮譽


湖北省青基會獲得的主要榮譽有:被省民政廳表彰為全省“先進社團組織”;被團中央、國家民委全國青聯授予“第二屆全國各族青年團結進步模範集體”;被中國青基會授予“全國希望工程攻堅獎“、“全國希望工程影響力獎”;被民政部表彰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被省委宣傳部、省民政廳授予首屆“湖北慈善公益之星”等。

理事成員


理事會會長
李宗柏
理事會常務副會長
理事會副會長、理事長
張澍

建設項目


1991年,我省開始實施“希望工程”。20多年來,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秉承“尊師重教、扶貧幫困、舉善濟世、共鑄和諧”的公益理念,先後組織開展了“關愛城市流動的花朵”、“08抗雪救災助學活動”、“希望工程抗震救災緊急行動”、“希望工程荊楚公益日”、“愛心午餐”、“希望廚房”等主題公益助學行動等活動。截止2013年,共累計籌集資金近6億元,資助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小學、中學、大學生)45萬人次,援建希望小學近950所,建成希望廚房1117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文簡稱為"湖北省青基會"。英文譯名為"HUBEI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HBYDF"。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經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授權,使用"希望工程"圖形標誌,該圖形上端是初開的 太陽,下端是心形的海浪。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簡稱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湖北省內公眾募捐,同時接受公眾的捐助。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爭取海內外關心湖北青少年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促進湖北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的發展,促進國際青少年間的友好關係。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600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條本基金會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北省委員會(以下簡稱共青團湖北省委)和湖北省青年聯合會、湖北省學生聯合會、少先隊湖北省工作委員會共同創辦。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湖北省委,同時接受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基金會設在湖北省武漢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湖北省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辦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青基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25人,理事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青少年發展領域具有相當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根據湖北省青基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三)對湖北省青基會工作進審議、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青基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由理事長或會議主持人審閱、簽發。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 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各一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由上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每屆任期內,理事長、副理事長確需卸職或改選的,由理事會提議或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決定;秘書長在任期內確需卸任或改選的,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決定。
本基金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長決定聘任。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質;
(二)在青少年工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機構日常工作情況;
(三)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對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提出建議,由理事長決定;
(七)按照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處理相關其它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國內外團體、機構、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投資企業經營;
(二)涉及5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登記機關檢查。
第四十四條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本基金會、簽訂委託合同的證明;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應當有基金會履行信息公布義務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應當有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情況以及基金會換屆的會議紀要和變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財務審計的情況等。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湖北青基會宗旨相一致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1年12月9日省青基會理事會三屆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