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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寶

6·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中肇事者

張明寶,男,1966年出生,是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掛靠淮安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

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駕車造成5死4傷。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6·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審宣判,肇事者張明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經歷


事件過程
被撞壞的車子
被撞壞的車子
2009年6月30日晚20:30,張明寶酒後駕車至南京市江寧區岔路口地區,連撞9人,導致5人死亡,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8日,警方依法就此案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檢察機關提請審查批准逮捕。7月15日,人民檢察院同意《提請批准逮捕書》,作出批准逮捕張明寶的決定。
交通事故
2009年6月30日晚20:30,司機張明寶酒後駕車至南京江寧區岔路口地區,連撞九人,導致五人死亡。當時的目擊者稱“從第一撞擊點到最後撞擊點,大概有二百五十米。這輛黑色轎車從飯店門口撞了一個人之後猛地往左打方向盤,撞進了邊上的瓜攤。造成看瓜攤的一對堂兄妹受傷。然後扳回方向盤繼續往前逃,撞到了路中間的自行車,車上的人當場死亡。此後又連撞多人,共造成死亡五人,其中還有一孕婦及其腹中七個月的胎兒。
刑事拘留
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駕車造成5死4傷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張明寶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經抽血化驗,肇事司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屬於醉酒,顯然,肇事司機屬嚴重醉酒駕駛。
經警方調查,肇事司機張明寶,今年44歲,是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掛靠淮安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南京分公 司,家住江寧區東山街道金盛路某小區。審訊過程中,張明寶交代說,30日晚上8點15分左右,他跟人在金盛路一家飯店吃飯,喝了七八兩白酒。飯後,他駕駛蘇ATH900牌號黑色別克君越轎車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駛準備回家,車輛失控后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撞壞6輛路邊停放的轎車。
後悔已晚
酒醒后的張明寶意識到自己闖了滔天大禍,面對警方的訊問,他聲音發顫,兩眼通紅,他的手和腿都在不停地顫抖。張明寶說,自己成了“劊子手”十分後悔,願意盡最大努力賠償。他說:“我想想後果真的很害怕,我等於成了劊子手啊!”他說,願意賣房、賣車,盡最大努力賠償死者和傷者家屬,同時希望廣大開車人吸取他的教訓,千萬不要酒後駕車,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說完,他低下頭,雙手緊緊捂住臉。
開車很猛
南京交管部門了解到,張明寶名下共有三輛車,松花江麵包車、寶來和一輛別克,並不包括那輛肇事車。而他本人是2006年5月份領取了C1駕照。通過張明寶的駕駛證進行查詢,可以發現他從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共有80次違法行為記錄,粗略統計一下,其中超速就達到了39起,此外還有不少次闖紅燈,而且這些曝光僅僅來自於其中那一輛寶來。
張明寶在法庭上
張明寶在法庭上
有關人士分析,這些違法行為都是用張明寶的駕駛證來處理的,儘管不意味著每一起都是他本人駕車違法,但肯定要佔絕大部分,這可以從側面反映張明寶開車很“猛”。查詢事故車“蘇ATH900”的曝光記錄發現,6月26日,也就是事故前4天,這輛車就連續闖了兩次紅燈。
事件影響
江寧區“6.30”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后,江蘇省省委書記梁保華、江蘇省省長羅志軍、南京市市委書記朱善璐、南京市市長蔣宏坤等人高度重視,相繼作出批示。2009年7月1日,市公安局、市紀委、市安監局和市文明辦等部門聯合召開會議,通報交通事故情況。即日起,南京市將開展整治酒後駕車“百日會戰”,對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一律按上限處罰。市委常委、副市長王受文,市公安局局長徐珠寶等出席會議,並部署全市集中整治酒後駕車工作。
理賠
醉酒駕車肇事交強險可獲賠商業險拒賠。前日,醉酒司機駕車連奪5命,經查,肇事者駕駛的車輛並非自己所有,在這種情況下,相關肇事人和受害者,是否能獲得相應的補償?昨日,記者採訪了保險業界相關人士。都邦保險業務部人士介紹,鑒於肇事人酒後駕駛他人車輛,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不管原車主購買多少商業保險,保險公司一律是拒絕賠償的。但根據交強險規定,即便肇事人有全責,也會給予受害者交強險部分相應賠償,即最高不超過12萬元的水平。在這次車禍中,多輛停在路邊的受損車輛能否獲得保險公司賠償?都邦保險公司人士認為,遇到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予以賠償,“保險公司遇到這種事情,會先給受損客戶墊付賠款,然後,會向肇事者追討因醉酒開車形成的賠款。對於在這起車禍中,相關被傷害的路人,平安財險孫毅經理表示,遇難市民如果此前購買了意外保險,並不分駕駛人是否醉酒情形,只要是具備突發、外來,由客觀外來事件帶來的傷害這一基本要素,均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相關評論
醉酒駕駛造成5死4傷,肇事者張明寶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罪名呢,他會不會被判死刑,該承擔多少金額的賠償責任?
死刑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和南京大學法學院張復友教授都認為,張明寶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兩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罪名量刑有天壤之別: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單純的過失犯罪,有特別惡劣的情節當處三年到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賠償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董雲春律師認為,所有受害者及其親屬都完全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人身傷害及財產造成的損失,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傷殘的殘疾賠償金及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子女撫養費、父母贍養費等等,只要實際發生的損失,全都應當賠償。關於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的問題,交強險基於其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只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除外責任的情形,都應該由保險公司理賠。但法律上對此有爭議,曾經出現司機醉酒駕駛肇事,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至於其它商業性的保險,保險公司都會對醉酒駕車拒絕理賠。也就是說,對於上述幾百萬元的賠償,張明寶需要自己承擔。
案件爭議
在相關部門的通告和媒體報道中,均稱車禍造成5名市民死亡。有網友發出疑問:這個可憐的胎兒,能不能算作一條人命?南京大學法學院張復友教授認為,胎兒滑落時即使有生命跡象,也不能算作生命體,因為它還不具備離開母體自主存活的能力。 這是個存在爭議的話題。討論的意義在於,如果胎兒可以算作生命個體,就能享有民事權利。那麼,肇事司機張明寶的罪狀上又將多一條人命!而孕婦家屬也能就胎兒死亡索賠,獲得更多一點的安慰。
同桌共飲者責任
應該反思的,還有當晚跟張明寶同桌喝酒的人。他們是否知道張明寶醉酒駕車?是否明知張明寶開車來的,仍然拚命勸酒?他們當中有沒有其他的酒後駕車者,面對逝去的生命,是感到慶幸,還是深深的自責?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崔武主任律師表示,肇事者張明寶自然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些跟他同桌喝酒的人,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家屬可以將同桌共飲者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與肇事者共同賠償。
他人還好,就是愛喝酒
張明寶和妻子都是很“本分”的人,張明寶在外打拚,雖然賺了一些錢,但每次回家都很晚了,有時候外出做生意,很久不回家。而張妻無業,在家操持家務,很少外出,為人也很謙和。兩人育有一子,今年22歲。鄰居們說,雖然家庭條件優越,但孩子一點也沒有“紈絝子弟”的意思,學習很認真刻苦,現在外地上大學。
文化不高待人很客氣 白手起家掙下3輛車
張明寶原是附近前庄村的村民,2007年村裡拆遷,村民們大多搬到金港花園。張明寶有兩個姐姐,是家中唯一的兒子。張明寶是初中文化,家庭條件不好,從小就很能吃苦,他白手起家,這些年接了不少大工程,賺了不少錢,家裡的車子就有3輛(不包括肇事車)。雖然如此,但他待人還很客氣,對長輩很有禮貌。老者說,每次張明寶開車回家碰見他,總要停車向他問好,並把自己的好煙拿出來發給他抽。
家庭不幸
張明寶的父母大約在10年前同時生了一場大病,雙雙過世。張明寶很孝順,這件事對他打擊很大,可能就是從那時候起養成了酗酒的惡習。而大約在三四年前,張明寶的一個姐姐好像也是因為車禍(也有村民說是生病)去世。張家家境不太好,張明寶的姐姐從小就照顧他,她的去世對張明寶來說無疑又是一次重大的打擊。其後,他酒喝得更凶了。據稱,張明寶還有一個姐姐在工廠打工,家庭條件不好。但是姐弟倆的感情也很好,逢年過節,張明寶總是把她和丈夫、小孩接到家中一起過節。有時還給予經濟上的接濟。
目前狀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單純的過失犯罪,有特別惡劣的情節當處三年到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開庭審理
2009年11月27日上午9點30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張明寶特大醉駕肇事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明寶於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死亡、4人受傷、6輛機動車不同程度受損,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律師則認為此案屬於過於自信導致的過失犯罪,應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請求從輕量刑。庭審持續約兩個小時,因案情重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張明寶醉酒駕車肇事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2月28日,針對此案一審判決后,案件中死者家屬對判決強烈不滿,來到南京市檢察院請求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抗訴的情況,南京檢方經過深入研究後於28日作出答覆,認為此判決於法有據,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