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信貸計劃

綜合信貸計劃

綜合信貸計劃亦稱“國家銀行信貸計劃”。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規劃計劃期內信貸資金的來源和數量、信貸資金的運用數量,規劃貨幣發行的數量,以及國家金銀、外匯儲備變化的一種金融計劃。綜合信貸計劃包括信貸收支計劃和現金收支計劃。它概括地反映了國家銀行在計劃期存款、貸款和貨幣發行方面的任務,將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具體化、數量化,指導著國家銀行業務工作。

沿革


中國從1950年開始由中國人民銀行編製綜合信貸計劃,並於1951年制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綜合信貸計劃編製辦法,即《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收支計劃編製辦法(草案)》。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國民經濟年度計劃和各經濟部門季度計劃體系逐步建立,中國人民銀行除繼續編製年度(分季)綜合信貸計劃外,還開始編製季度(分月)綜合信貸計劃,並以季度計劃為主。各項計劃指標都列餘額和增減額,編製和執行以增減額為主。之後,在計劃項目方面雖有不少變化,但總體框架一直變化不大。差別主要在於後者以年度計劃為主,輔之以五年或十年計劃,季度計劃已停編。

內容


綜合信貸計劃在廣義上包括信貸收支計劃和現金收支計劃。綜合信貸計劃反映的貨幣關係包括現金結算和非現金結算內容,而現金計劃反映的貨幣關係只是現金結算內容。從1989年起,中國的信貸計劃體系分4 個層次:①社會信用規劃;④國家銀行信貸計劃;③其他金融機構信貸計劃;④社會集資計劃。其中,國家銀行信貸計劃是信貸計劃體系中的主體。由於過去的綜合信貸計劃在計劃操作上已實際反映為國家銀行信貸計劃,所以綜合信貸計劃又稱國家銀行信貸計劃。

結構


如表。
表中橫的方面,分為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兩個部分。資金來源同資金運用總額的差額就是貨幣投放或回籠數額。用貨幣流通量的變化表現出來,貨幣流通量增加額為貨幣投放額,貨幣流通量減少額為貨幣回籠額。

作用


①充分動員信貸資金。信貸計劃的編製和執行過程,是深入挖掘資金潛力、增加信貸資金來源的過程。
②有計劃、充分合理地使用信貸資金。綜合信貸計劃是根據國家政策、國民經濟計劃編製的,按照綜合信貸計劃使用信貸資金,就能有力地保證國家政策和國民經濟計劃的貫徹執行,促進企業挖掘資金潛力,使整個國家資金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
③合理投放貨幣。貨幣投放額是整個信貸資金活動的差額,提高信貸計劃的編製和執行質量,能夠促進貨幣更合理投放。

參考書目


趙海寬:《綜合信貸計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