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第一巨貪

貪腐3.4億元的巨貪張新華

2014年12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區法院對一批職務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貪腐3.4億元的巨貪張新華被一審判處極刑。

記者見聞


南方日報記者在廣州中院的宣判現場看到,在該院宣判的21宗案件中,幾乎全部涉及貪污、賄賂罪名。其中,涉及貪污、受賄罪名的有19宗,行賄罪的1宗。21宗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3名,包括冼村7名村官系列貪腐案、白雲農工商原總經理張新華貪污受賄案等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
當事人受審
當事人受審

法院判決


張新華,1962年出生,中專文化程度,廣州白雲區人,原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廣東省檢察院批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新華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在國企改制過程中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手段將巨額國有資產轉為個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貪污國有資產價值近2.85億元,個人所佔股份摺合7227.5萬元;利用擔任有林公司、白雲公司、廣田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根據張新華所利用的職務便利、涉案資產的性質,張新華收受江逢燦、游德武、何澤明、楊悅宏賄送的財物共5680萬元、730萬港元,構成受賄罪。張新華收受梁傍遠賄送的3529.5萬港元、何澤明賄送的45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判決,張新華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南方日報記者梳理近年來的貪腐案發現,廣東省內涉及貪腐案的金額,無人能出其右。僅受賄過億元一項,已經能堪稱省內第一貪。

貪污詳情


3.4億是怎麼貪的?(部分)
“保護”國有資產為名由個人控制
張新華在擔任白雲農工商公司經理、廣州有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負責管理公司所屬及下屬公司資產物業的職務之便,假借企業改制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券等手段,將白雲農工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大量國有資產轉至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涉及的國有資產有房產、廠房、果園和土地,遍及廣州市白雲區、越秀區和天河區,甚至香港九龍尖沙咀也有一套房產涉及其中。
而廣田公司則是張新華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主持成立的,名義上該公司由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監管,實則由張新華個人實際控制。
國有資產私有化
2006年,張新華擅自成立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並與廣田公司合併,使國有資產全部私有化。而張新華將原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的部分管理層人員也拉入了新成立的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
受賄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張新華在擔任白雲公司經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相關房地產項目的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並據此提出、收受好處費。期間,張新華收受江逢燦、游德武、何澤明、楊悅宏等人賄送的款項共計5680萬元、730萬港元,全部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