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萌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黃萌,男,漢族,1960年6月生,浙江安吉縣梅溪人(籍貫慈溪), 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8月參加工作,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曾任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徠2012年7月30日金華市中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6年1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審裁定:將罪犯黃萌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八年。

學習經歷


1978.08-1982.06 浙江大學熱物理工程系(能源系內燃機專業)學習;
1995.09-1996.12 在浙江大學宏觀經濟管理研究生班學習;1996.09-1998.06 在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2002.05-2002.09 在中央組織部組織的清華大學、美國哈佛大學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學習。

人物履歷


1977.08-1978.08浙江省安吉縣山河鄉插隊知青;
1978.8-1982.7 浙江大學熱物理系學習;
1982.09-1984.05 浙江省安吉縣計經委科員、科長、工業局副局長;
1984.05-1987.10 浙江省湖州市經濟委員會技改科科長、主任助理;
1987.10-1989.10 浙江省湖州市計劃委員會副主任;
1989.10-1992.12 浙江省湖州市計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1992.12-1997.04 浙江省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
1997.04-2002.04 浙江省湖州市副市長;
2002.04-2003.02 浙江省湖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05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3.02-2003.02 浙江省湖州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3-2003.05 浙江省湖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3.05-2007.01 浙江省湖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7.01-2009.04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9.04-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根據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精神局調整為省衛生廳管理的副廳級機構,撤銷黨委建制組建黨組);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1年6月27日,被紀檢部門帶走調查。
2012年5月,據金華市檢察院指控,52歲的黃萌,系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1998年至2011年間,黃萌在擔任湖州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汽車、裝修材料、貴重物品等財物,共計人民幣1000餘萬元。

一審宣判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浙金刑二初字第1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黃萌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由扣款單位上繳國庫。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現在浙江省第六監獄服刑。

減刑建議

刑罰執行機關浙江省第六監獄於2015年10月30日提出減刑建議書,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執行變更

2016徠年1月19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罪犯黃萌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經教育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無違規扣分;積極參加政治、文化、職業技術學習,成績優秀;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2013年被評為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且無故意犯罪、漏罪,悔改表現突出。
浙江省高院認為,罪犯黃萌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悔改表現突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黃萌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八年。(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3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