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稅還貸

以稅還貸

以稅還貸是指企業用流轉稅、所得稅歸還專項生產措施貸款。流轉稅主要指產品稅和增值稅。以稅來歸還銀行貸款,等於減少了財政收入。這一政策產生於70年代。自1979年全面實行基本建設投資“撥改貸”后,涉及面更廣。1984年10月實現第二步利改稅後,“以稅還貸”的內容如下: (1) 1983年11月5日以後,企業的各種技術措施貸款,可以用產品稅歸還,但只限於計劃內的製糖工業,以及經國務院和財政部特案批准的項目。此外一律不準用產品稅歸還貸款。(2) 1983年11月5日以前,企業的各種技術措施貸款按下列規定還貸。用產品稅還貸的企業僅限於國營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且必須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財政部規定的,財政部與專業銀行、主管部門聯合發文規定的或者部門徵得財政部同意發文規定的貸款項目方可用稅款歸還貸款。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允許的也可用稅款歸還。歸還貸款的順序首先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不足部分需用產品稅歸還的,須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批准以後,用貸款項目新增的產品稅歸還。

規定


1979年以來,中國為鼓勵國內企業投資擴大再生產,對國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使用銀行的基本建設貸款或技術措施貸款,規定可以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少數產品由於稅大利小,用新增利潤不足以歸還貸款本息的,經批准還可以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產品應納的產品稅或增值稅歸還。同時,為了鼓勵企業利用外資擴大產品出口,對企業使用規定的外匯貸款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的投資項目,經批准,亦可以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產品應納的產品稅或增值稅歸還。

內容


中國對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貸款,允許用產品稅、增值稅歸還的,只限於列入國家計劃的少數指定產品。這些產品的目錄,由國家根據各個時期的實際情況調整。1989年6月,國家規定允許以稅還貸的範圍只限於:①用於發展全國名優產品的糧食白酒的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貸款;②用於發展啤酒生產並列入重點項目的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貸款;③經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特案批准的煙酒和製糖企業的技術措施的基本建設貸款。
對於外匯貸款,允許用產品稅、增值稅歸還的,限於外國政府、外國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發放的,或銀行利用外國政府、外國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而發放的,以及地方金融機構經國務院批准利用國外集資發放的外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