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允許開採量

地下水允許開採量

地下水允許開採量是指通過技術經濟合理的取水構築物,在整個開採期內出水量不會減小,動水位不超過設計要求,水質和水溫變化在允許範圍內,不影響已建水源地正常開採,不發生危害性的環境地質現象的前提下,單位時間從水文地質單元或取水地段中所能取出的地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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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地下水的允許開採量是與補給和排泄所形成的地下水動平衡相關的。它不應當消耗含水層中得不到補償的儲存量,它要求在動用了儲存量之後,必需在以後的補給期內得到補償。允許開採量是評價供水水源重要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