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原則
行政機關行使職能時的價值取向
效率原則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的重要價值取向。
效率與公正一樣,是行政機關工作的重要價值取向。沒有公正,效率沒有意義,而沒有效率,公正就無法得到保障。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儘可能短的時間,儘可能少的人員,儘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儘可能多的事,取得儘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是: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行政機關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違法。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職權不清,必然導致辦事相互推諉、相互扯皮、效率低下。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要考慮客觀規律,事前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以使相應的決策和行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儘可能給國家、社會和行政相對人帶來益處和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對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的損害。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貫徹效率原則,提高力、事效率,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儘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本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作了專節規定,主要內容有:第一,行政機關審查決定行政許可,能夠當場決定的,盡量當場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也要以儘快的時間完成。第二,除當場決定的行政許可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的,可以延長10日。第三,採取集中辦理、聯合辦理或者統一辦理的,由於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辦理時間可以相對放寬。辦理的時間不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15日。第四,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過去在行政審批的實踐中,有的由於沒有時限上的要求,有的行政機關對申請人遞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採取拖延戰術,久拖不決或者是根本沒有回應。既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也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助長官僚主義作風。本法對期限的規定,將大大提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效率。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力、結的,要承擔拖延的責任。對於某些行政許可,行政機關逾期不作答覆的,就視為行政機關已經准予許可。
便民和效率是統一的,但在實踐中,有的把便民和效率對立起來。認為方便相對人辦事,就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因而在有關制度設計和工作程序的安排上,以方便行政機關的管理為中心,結果導致相對人力、事不方便。其實,方便相對人辦事,可以減少行政許可申請的盲目性,從而減輕行政機關的工作量;高效辦理行政許可,又是便民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兩者是統一的,應把兩者結合起來,統一安排有關工作流程,相互促進和推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僅要便民、高效,而且還應當提供優質服務。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高效審批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提供優質服務的一個方面。優質服務既包括對便民和效率的要求,還包括了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作風和態度的要求;是一種更高層次的標準和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代表的是行政機關的形象,應當態度和藹、親切,工作細緻周到、嚴肅認真,提供人性化服務。實施機關在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時,都應當樹立服務意識、以民為本,而不應當只考慮方便行政機關的工作。行政機關提供優質服務,要正確處理審批過程中的各種環節。對於法定的環節,一個也不能少,因為這是保證行政許可決定正確,維護當事人權益所必須的。對於法定之外的環節,也不要人為地增加。提供優質服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應當強化服務意識、公僕意識,真正實現行政機關為民服務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