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徽
代表一個政黨的徽號
黨徽是代表一個政黨的徽號。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鎚頭組成的圖案,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鎚頭是工人的勞動工具,象徵著工人階級;鐮刀是農民的勞動工具,象徵著農民階級。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鎚頭組成的圖案,圖案為金黃色。鎚子、鐮刀代表工人和農民的勞動工具,象徵著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代表著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黃色象徵光明。
中國共產黨黨徽
2、鎚頭的畫法:連接E(29、33′)、F(33、29′),並從E、F兩點作AC的平行線,構成錘把。從G點(8、918′、19′的中點)作BD的平行線至H(19、207′、8′的中點),從G、H兩點分別作AC的平行線至I(4、14′)、J(17、5′),從I點作BD的平行線,以K點(13、141′的中點)為圓心、KJ為半徑畫弧交於L點,構成鎚頭。
3、鐮刀的畫法:以M點(17、17′)為圓心、MN(N點為17、1′)為半徑畫弧⌒NO(O點為17、33′);以P點(17、15′)為圓心、PO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Q點;以R點(1116′、17′中點)為圓心、RN為半徑畫弧,與通過R點的水平線交於S點;以T點(16、1716′、17′的中點)為圓心、TS為半徑畫弧,與通過T點的垂直線交於U點;以V點(16、1711′中點)為圓心、VU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W,構成鐮刀。以X點(3、4 30′、31′的中點)為圓心作圓與AB、BC線相切,從Y點(6、30′)、Z點(4、28′)分別作直線平行於BD,構成鐮刀把。
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黨徽的使用範圍是:
(1)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2)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3)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4)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
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
——《規定》指出,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
——《規定》還就黨旗、黨徽的使用範圍及黨旗、黨徽的製作作出明確規定。
2002年11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鎚頭組成的圖案”。
——“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鎚頭組成的圖案。
第四條 黨旗的通用規格有下列五種:
(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
(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黨旗和用於懸掛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法說明製作。
第六條 黨旗的使用範圍:
(一)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第七條 黨徽的使用範圍:
(一)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第八條 懸掛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
第十條 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
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