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隸廳,清代地方行政單位之一,直屬於省,其長官為同知或通判。
廳本來並不是固定的行政單位,因初期知府常把自己的左貳官(即副手)同知、通判派出分防,專管某些事務,其派出之辦事處名之為“廳”,以後就逐漸形成為固定的行政單位。此外,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如哈密、
烏什、
庫車等地),不宜設州置縣,也設廳,派同知、通判為其長官。一般的散廳多屬知府統轄,與州同級。直屬布政司管轄的,稱為 直隸廳。直隸廳與府、
直隸州為同級單位。各廳的屬官有經歷、知事、照磨、庫大使、司獄等,所掌略同於府屬各官。
清代在全國設有直隸廳41個。各廳長官除甘肅的一個廳為通判(正六品),其餘都是同知(正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