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
公用事業
公用徠事業是指具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徵的,服務於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項事業的總稱。通稱城市基礎設施或市政服務事業。在我國,大部分城市公用事業由國家或城市財政投資興辦。經營管理方式則根據公用事業的性質和城市的具體情況而不同。城市自來水、電力、煤氣、供熱和公共交通事業,歸市政府所屬的公用事業部門領導,由獨立的專業公司經營,實行經濟核算制;郵政通訊等採取營業性的經營方式,由獨立核算企業負責經營;城市環境衛生則由城市維護費開支。
與我國的公用事業相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用事業一部分由私人資本興辦,並以盈利為目的,直接向用戶和受益者收取費用。收費標準一般是在價值規律、供求關係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的,但市政當局也採取一定措施進行必要的干預。當營業收入不足以補償成本,得不到應得利潤時,一般由政府進行適當的補貼,以維持其正常經營。一部分公用事業,特別是收費較低或提供無償服務的,由政府或政府委託有關部門和公司興辦,列入城市財政預算。
主要分為徠:①環境衛生、安全事業。如垃圾清除、污水處理、防洪、消防等。
②交通運輸事業。主要是公共旅客運輸,如地下鐵道、電車、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停車場、索道、道路、橋樑等。
③自來水、電力、煤氣、熱力的生產、分配和供應。
④其他公共日常服務。如文化體育場所、娛樂場所、公園、房屋修繕、郵政通訊、火葬場、墓地等。
公用事業同一般生產企業有所不同,表現在:
①以提供勞務為主,很少或幾乎不生產有形產品;
②服務面廣,幾乎對全市所有團體、組織和居民提供服務;
③投資大、回收期長,有的還向用戶(或居民)提供無償服務;
④能給整個城市及用戶帶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公用事業價格是指這些行業為工業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的各類服務的價格。因此公用事業產品具有以下特點:
1.經營的壟斷性和地域性。受資源、規模經濟效益以及政府對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制約,公用事業在經營上不太可能形成充分的競爭,從而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市場對價格的影響非常有限,企業和居民只能被動地接受價格。公用事業一般都是當地生產、當地銷售、當地消費。由於各地影響公用事業價格的因素有很大差異,公用事業的成本和價格在各地區之間有較大差別,具有較強的地域性。
2.價格的單一性和政策約束性。公用事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一般是直接從生產到銷售,中間沒有流通環節。與之相適應,公用事業價格只有單一的零售價格形式。從維護企業和居民利益出發,政府對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一般都進行控制,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管理形式
城市公用事業是城市生產經營、居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事業,是城市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和基本條件。這一事業的發達和完善,能提高整個城市的勞動生產效率、工作效率,節約社會勞動,為居民生活創造優美的環境和良好的條件。它反映城市面貌和文化水準,生活水平,以及經濟水平的整體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