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執行過程中,執行機關按照法定程序,為實現執行文書所規定的內容而採取的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法律明文規定的執行措施,是法院完成執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各國對執行措施規定不盡一致。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允許把被執行人作為執行對象,主要根據執行文書的內容確定執行措施。包括:(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勞動收入;(2)査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3)強制被申請人交付由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4)強制被申請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5)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6)劃撥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採取執行措施,既要保護申請人利益,又要保護被執行人及其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按法定程序,嚴格實行。

發展介紹


國外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逐步發展起來的,在中世紀以前,比較簡單,到近現代,隨著生產的發展,經濟的繁榮,民事交往頻繁,糾紛日益增多,才漸漸完備起來。在不同制度的社會裡,執行的性質不同,採取的執行措施也不盡一致。在資本主義國家裡,執行措施有:關於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其中包括對於動產、不動產以及船舶的強制執行;關於不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的債權的強制執行;關於分割共有物的強制執行;關於假扣押、假處分的強制執行。可以把債務人的人身作為執行對象,是資本主義國家執行措施的重大特點,有的還專門規定了對債務人的羈押、管收(見強制執行)。

我國執行措施

在中國,不允許把被執行人的人身作為執行對象;否則,就侵犯了被執行人的人身權利,是違法的。人民法院在採取執行措施、強制處置義務人的財產時,要根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大小予以決定,既要保護申請人的權益,也要照顧被執行人及其供養家屬的需要,保留必要的生產用具和生活資料。法律規定不得執行的財產,如被執行人職業上亟需的物品、表示榮譽和紀念的物品等,都不能作為執行的對象。採取執行措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和實踐經驗,執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方式


查封

強制封存被執行人的財產,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措施。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照職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為了防止轉移、隱匿或者毀壞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將這些財產,清點登記、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擅自處理或者移動。對於這種查封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員可以責成被執行人保管;如被拒絕,則可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如果查封的財產不宜長期保管,可以及時變賣,保留價款。

扣押

強制扣留被執行人的財產,限制其佔有和處分的一種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照職權,強制被執行人交出可供執行的財物,不得繼續佔有和處分。對於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如果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存放,可先行變賣,保存價款。
扣押和查封的區別,主要在於執行標的物是否轉移。查封的財產一般仍留在原地,由人民法院加貼封條,不準被執行人處分或者轉移。扣押的財產,一般須轉移地點,脫離被執行人的佔有。對於船舶、飛機等,也可以就地扣押,禁止移動和處分。扣押和查封的共同之處,在於都是臨時的強制措施,是為變賣或者拍賣作準備的。

凍結

對被執行人在金融單位的存款,執行機關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對於在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有存款,而又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可以向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存款,不準其提取或轉移。這裡所指的存款,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的資金,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儲蓄。接到人民法院通知的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有義務協助執行。凍結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或者用被凍結的存款清償債務,或者解除凍結。

變賣

強制出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財產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應當教育被執行人,限期自動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交付了所欠的金額,人民法院便解除查封、扣押,將財產交還被執行人;如果仍不履行義務,則變賣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有時,變賣的財產也可以是未被查封、扣押,而是直接從被執行人處運走的。變賣可以不待申請人提出,而由執行員主動進行。採取變賣措施時,也要考慮被執行人的利益,不應當變賣他生產、生活上必要的物品。變賣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決定,可以交信託商店收購,代賣,也可以交供銷合作社收購。經手變賣的人員,不得私自留購變賣的財產。有的國家採取拍賣的措施處理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即以公開的方式、競爭出價的方法,出售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出賣財產的叫拍賣人,買受財產的叫拍買人,拍賣人與出價最高的拍買人成交。拍賣人對其所經手拍賣的財產不得應買,亦不得指使親屬或他人為其應買。中國在50年代,人民法院曾採用過拍賣這種執行措施,以後很少使用,更多的是進行變賣。

劃撥

由金融單位用轉帳的方法,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存款的強制措施。這些單位一般在銀行、信用合作社有存款,如果它們拒不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即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把被執行人帳戶上的存款,劃撥到申請人帳戶上去。這種強制性的執行措施,由有關的銀行、信用合作社協助執行,不必經過被執行人同意。

強制搬遷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他退出土地的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時,應當由法院院長簽發公告,再次指定期限,通知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逾期仍不自動履行的,由執行人員強制搬遷,派人把房屋內或者土地上的財物運至指定處所。強制搬遷時,被執行人工作單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人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如果拒不到場,人民法院照常執行。運至指定處所的財物,交給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接收。如果因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經過強制搬遷而騰出的房屋或者土地,由人民法院交給申請人。強制搬遷過程和搬遷的財物,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扣留提取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在金融單位的存款或他在工作單位的勞動收入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認為需要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勞動收入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儲蓄存款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者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人民法院決定採取此項執行措施時,應當照顧被執行人的利益,保留其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委託他人

被執行人不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執行機關委託他人代為完成的,叫做委託他人完成指定行為。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由被執行人完成的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對於這類法律文書,執行員應當先通知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如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由被執行人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