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科

軍事科

民國29年,改稱軍事科,內分組訓、徵募兩股。民國30年復稱第五科。民國36年,復稱第五科,兼轄保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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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民國27年,各縣政府成立第五科,管理地方武裝和警衛,由警佐轉任科長。民國29年,改稱軍事科,內分組訓、徵募兩股。民國30年復稱第五科。民國32年曾與國民兵團合併,次年裁撤。民國34年復設,下設組訓、治安、徵募股和新兵管理所。民國36年,復稱第五科,兼轄保安業務。民國37年復稱軍事科,編配中校科長1人,少校、上尉科員5~10人,書記、服務員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