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武漢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
依法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規範市場交易行為、規範市場監管行為,服務發展武漢、服務誠信武漢、服務和諧武漢。
根據《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武發〔2009〕14號)精神,設立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指導廣告業發展的職責。
2.增加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職責,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職責。
3.增加承擔查處違法直銷,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職責。
4.增加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職責。
5.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依法查處商業賄賂經濟違法行為的職責;加強和完善工商行政執法,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三)下放和取消的職責
1.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019年1月9日,武漢市委召開全市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宣布不再保留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建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工商局職能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參與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指導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負責對無照經營進行依法查處取締。
3、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
4、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依法規範和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
5、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規定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負責全市12315執法體系建設,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6、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依法監督管理。
7、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8、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
9、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10、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實施廣告戰略和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1、負責實施全市商標戰略和商標管理工作,指導商標註冊和代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做好市著名商標的組織認定和保護工作,促進本市馳名商標和省著名商標的發展;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工作。
12、負責全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13、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14、依法負責全市工商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按規定做好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審批的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等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15、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治處
(三)法規處
(四)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五)市場規範管理處
(六)合同監督管理處
(七)外資企業登記監督管理處
(八)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
(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
(十)財務處
(十一)離退休幹部處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委、工會、團委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設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為7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職數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9名。
(一)各部門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的監管,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市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衛生局負責協助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各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註冊分局更名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分局,行政編製為41名,內設綜合科、登記指導科、登記一科、登記二科、名稱證照管理科;按規定核定註冊登記分局局長1名(正處級)、副局長3名(副處級);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更名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執法分局,行政編製為51名,內設綜合科、綜合執法科、直銷傳銷監管科、案件管理科、案件查辦科;按規定核定公平交易執法分局局長1名(正處級)、副局長3名(副處級);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更名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12315指揮中心),行政編製為35名,內設消費指導綜合科、維權科、申投訴處理科、指揮調度科、監管科;按規定核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12315指揮中心)局長(主任)1名(正處級)、副局長(副主任)3名(副處級);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六)所屬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增強工商行政管理活動透明度,進一步提高機關的工作效能,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編製《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1.市工商局的職能、職責和法定許可權,聯繫方式;
2.內設各處室(分局)、局屬各單位的設置及職責,聯繫方式;
3.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4.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各類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數量、辦理程序和期限及辦理進展情況,工商行政性收費項目、依據及標準,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等;
5.作出和擬作出的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公共服務或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包括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的項目、依據、內容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制度、禁令,信訪、舉報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公開形式
對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武漢紅盾信息網)的形式發布;同時,採取發放辦事指南、新聞媒體宣傳、召開新聞發布會、設立公告欄等其他形式發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眾。
二、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本機關申請公開除應主動公開和免予公開以外的信息。本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時,根據掌握的該信息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本人或委託他人通過信函、來訪、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時,須填寫《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下載,也可以來市工商局辦公室領取。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明確;同時儘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為保證信息公開的準確性和規範,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向有關職能處室、單位諮詢。
3.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提出的申請,需出具單位委託書及申請人身份證。
(四)受理機構
對於向本機關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由市工商局辦公室統一受理。
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每個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申請人可到本機關辦理信息公開有關事宜。
(四)公開程序
1.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
2.市工商局辦公室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對申請表進行審查,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予以退回,並要求申請人補正。
3.決定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當場予以登記,且應告知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採取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是否予以公開的決定及答覆。
4.決定予以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不屬於市工商局製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請人此信息不由本機關公開,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可告知其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5.信息公開申請中要求公開的信息可能屬於或含有應主動公開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開,應告知申請人獲取途徑;若還沒有主動公開,則除向申請人公開外,還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6.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政府信息的,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將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若信息公開申請中要求公開的信息屬於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向本機關承諾同意公開外,本機關須書面徵詢第三方的意見,報經分管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提供。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四、申訴監督
(一)舉報與投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工商局監察機構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二)複議與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