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品

處理品

“處理品”是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十條規定,系指雖達不到國家的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並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在產品和包裝上明確註明“處理品”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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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同時依照該《條例》規定,“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