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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企業用地
鄉鎮企業用地
鄉鎮企業用地,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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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
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准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鄉鎮企業用地
對象
鄉鎮企業
屬性
使用的土地
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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