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所得
個人出租建築物等取得的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徵稅範圍,由財產轉租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確認納稅義務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對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產租賃所得一般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確定財產租賃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項目除了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准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最高以800元為限/月);
3.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准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1--20%)
註: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