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目
標目
目錄款目上指引目錄排檢線索的項目。通常是文獻內容或形式的某一主要特徵,如題名、責任者(著者)、主題詞、分類號等,一般著錄於款目之首。標目確定款目在目錄中的排列次序,並決定款目的性質。
標目一般可分為4種類型: ①題名標目,包括正題名、副題名、叢書名等。②責任者標目(著者標目),包括著者、編者、註釋者、譯者、改寫者等個人名稱,以及機關、團體、會議等集體名稱。③主題標目,包括表示文獻主題內容的各種規範化辭彙。④分類標目,包括表示文獻內容的科學屬性的各種分類號碼。以上 4種標目分別使款目成為題名款目、責任者款目、主題款目和分類款目。這些款目又分別組成題名目錄、責任者目錄、主題目錄和分類目錄。
傳統的文獻著錄需要在書名標目和著者標目中確定一個主要標目,以形成最完備的主要款目,作為製作其他款目和查核圖書複本的依據。歐美文獻著錄一般以著者為主要標目,中國一般用書名為主要標目。由於機讀目錄中各種款目的詳簡相同,並可以實現快速和多途徑檢索,所以機讀目錄的出現使“主要標目”及“主要款目”的概念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在中國、日本等國已相繼廢止。《普遍圖書著錄規則》(中國國家標準)、《日本目錄規則》都採用交替標目,即全部擬作排檢的項目都集中於排檢項,沒有一個固定的主要標目,根據排檢需要可將有關排檢項目添加在通用款目著錄正文之首,從而形成各類款目。歐美及蘇聯等國家由於傳統原因,仍保留這一概念。
確定標目的範圍、名稱、表達形式及標目相互關係的方法。包括 3個方面:①標目選擇法,在標目選取時,應充分考慮讀者查找文獻的各種可能性,提供多種檢索途徑;要客觀揭示文獻特徵,主題標目需選用簡明實用的語詞作標目。②標目表示法,即經過統一規範的標目在款目上的著錄方法。③標目參照法,即在讀者目錄中指引讀者從某一標目查找另一標目,或提供關於某一事項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