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軍
罪犯
廖海軍,男,河北唐山人,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受害者是兩名女童。他的父母雙親也被指控幫助拋屍,被判包庇罪,獲刑5年。
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廖海軍故意殺人,廖友、黃玉秀包庇再審發回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併當庭宣判廖海軍無罪,廖友、黃玉秀無罪。8月27日,廖海軍向遷西縣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956360元的賠償申請。11月13日,廖海軍收到遷西縣公安局國家賠償決定書,稱其工作人員對廖海軍繼父廖友刑訊逼供造成身體傷害事實不成立,因此不予賠償。
2019年4月22日,廖海軍被錯關4105天獲國賠,父母涉包庇罪被關已過世。
廖海軍
2010年12月2日,廖海軍父親廖友已因病搶救無效去世。
2018年7月16日,母親黃玉秀因病搶救無效去世。同年8月9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廖海軍故意殺人,廖友、黃玉秀包庇一案再審發回重審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廖海軍無罪,廖友、黃玉秀無罪。
2018年9月10日,廖海軍故意殺人案再審的判決正式生效的第16天,廖海軍正式向唐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唐山市監察委員會提出刑事控告。
1999年1月17日,唐山市遷西縣新集鎮新集村兩名女童被人殺害,兩天後遺體在村中井裡被人發現。1月25日,唐山市遷西縣公安部門宣告破案,稱新集村17歲的廖海軍有重大嫌疑。3月8日,廖海軍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逮捕。
2003年7月9日,唐山中院一審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判處廖海軍無期徒刑。其父母均被定包庇罪(被認定共同拋屍),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達再審決定,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廖海軍故意殺人案。
2009年底,河北省高院做出刑事裁決,認為原判認定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其父母犯包庇罪事實尚不清楚。依據相關法律,撤銷了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並將廖海軍故意殺人案發回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010年4月24日,廖海軍被取保候審。
2016年5月2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廖海軍故意殺人案。
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三人無罪。
2003年,唐山中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廖海軍因賣菜占攤位對同村陸某某心懷不滿。
1999年1月17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廖海軍在本村李某家小賣部門前遇到陸某某的女兒和侄女,遂生報復之念。被告人廖海軍將兩女孩騙至自家東屋,用鐵管分別朝兩女孩頭部猛擊一下,將二人擊倒在地,后又持自家菜刀分別朝二人頭頸部猛砍數十刀,致兩女孩嚴重顱腦損傷、失血性休克和腦功能障礙死亡。
被告人廖海軍作案后,將自己犯罪經過告知其父被告人廖友、其母被告人黃玉秀。廖海軍、廖友、黃玉秀將兩女孩的屍體裝入麻袋,用雙輪車運至新集村東南朱江家麥地附近的一廢棄水井處,並將屍體拋入水井中。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海軍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廖友、黃玉秀明知廖海軍實施殺人行為卻予以包庇,並共同運屍、拋屍,妄圖使廖海軍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被告人廖海軍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廖友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黃玉秀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原審審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時許,廖海軍在家中將被害人陸甲(女,歿年9歲)和被害人陸乙(女,歿年9歲)殺害,並在其父廖友、其母黃玉秀協助下將二被害人屍體拋入新集村村外一廢井內。原審判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廖友、黃玉秀犯包庇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原審被告人廖友、黃玉秀犯包庇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刑事判決。
2018年8月9日中午,在被宣告無罪之後,廖海軍正式委託律師為自己及父母提起國家賠償。廖海軍本人正式委託了他的辯護人李長青律師作為自己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同時,廖海軍父親廖友的國家賠償代理人也已經確定。8月9日中午,在離開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后,廖海軍在午飯時與律師簽署的委託協議,接受委託的李長青律師。李長青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國家賠償金之外,還將代表廖海軍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請求。
2018年8月27日,廖海軍案件的國家賠償代理律師李長青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廖海軍本人的《國家賠償申請書》。與李長青一起趕到法院遞交申請書的還有廖海軍母親黃玉秀的國家賠償代理律師王飛。同時,受廖友的代理律師金宏偉的委託,兩位律師還代為遞交了廖友的《國家賠償申請書》。
廖海軍及其已經去世的父母的國家賠償申請數額超過千萬元,據廖海軍案件的三位代理律師介紹,廖海軍一家三口總計被關押了21年的時間。按照國家賠償的單日數額284.74元計算,僅三人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數額就將達到218萬。
三位律師一致認為,本案系將廖海軍、廖友、黃玉秀一家三口全部逼供入罪,賠償請求人失去的是這個家庭的全部生活。所以,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按照日賠償標準的三倍進行賠償,僅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一項數額為654萬元。
同時,因廖友在接受審訊時身體受到嚴重損傷,已達到重傷的標準,賠償申請中還增加了200萬元的傷殘賠償金,此外還有1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除此之外,該案件還產生了交通費、誤工費和後續治療費等各項費用近百萬元。
此外,廖友的代理人金宏偉律師還向遷西縣公安局提出了賠償申請。在賠償申請中金律師指出,《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廖友在接受審訊后創傷中毒性休克、急性腎衰、代謝性酸中毒,病危住院。出獄后,廖友亦因腎功能衰竭而存在長期醫療依賴。
同村村民亦可證實,出獄后的廖友已經不能進行正常的勞動和生活。因刑訊人員採用暴力踩踏廖友面部的逼供手段,造成廖友牙齒大面積脫落,出獄后的廖友只能進食流食和軟食品,健康狀況更是雪上加霜,最終年僅50即含冤離世。據此,依據2017年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的標準,請求遷西縣公安局賠償廖友殘疾賠償金148萬元。
2019年4月2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廖海軍代理律師處了解到,當天下午廖海軍收到唐山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據該決定書,廖海軍將獲得國家賠償340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約佔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3%。
2018年9月10日上午,廖海軍提交的《刑事冤錯案件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中被控告人包括原唐山市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的張寶祥,原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現任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王銘鎖,原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鐵軍、李維、李歆等,涉及當年的公檢法辦案人員等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