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因里希法則
美國海因里希提出的法則
海因里希法則(Heinrich's Law)又稱“海因里希安全法則”、“海因里希事故法則”或“海因法則”,是美國著名安全工程師海因里希(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則。
這個法則意為:當一個企業有300起隱患或違章,非常可能要發生29起輕傷或故障,另外還有一起重傷、死亡事故。
海因里希法則是美國人海因里希通過分析工傷事故的發生概率,為保險公司的經營提出的法則。這一法則完全可以用於企業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後必有29件輕度的事故,還有300件潛在的隱患。
則希統計災害始。,希統計件械故,亡、傷故件,傷件,余則傷害故。論,即械故,亡、傷、傷傷害故例::,際則故則。則,械產程,件,件未產傷害,件造傷,件導致傷亡。
產程,類型故,述例系完,統計規律項,件,必導致傷亡故。防止故必須減消除傷害故,視故苗未遂故,否則終釀禍。
例,某械企圖皮掛旋皮帶輪上,因未使用撥皮帶的桿,且站在搖晃的梯板上,又穿了一件寬大長袖的工作服,結果被皮帶輪絞入碾死。事故調查結果表明,他這種上皮帶的方法使用已有數年之久。查閱四年病志(急救上藥記錄),發現他有33次手臂擦傷后治療處理記錄,他手下工人均佩服他手段高明,結果還是導致死亡。這一事例說明,重傷和死亡事故雖有偶然性,但是不安全因素或動作在事故發生之前已暴露過許多次,如果在事故發生之前,抓住時機,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許多重大傷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海因里西法則的另一個名字是“1:29:300法則”;也可以是“300:29:1法則”。
海因里希首先提出了事故因果連鎖論,用以闡明導致傷亡事故的各種原因及與事故間的關係。該理論認為,傷亡事故的發生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儘管傷害可能在某瞬間突然發生,卻是一系列事件相繼發生的結果。
海因里希把工業傷害事故的發生、發展過程描述為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的事件的連鎖發生過程,即:
(1) 人員傷亡的發生是事故的結果。
(2) 事故的發生是由於:①人的不安全行為;②物的不安全狀態。
(3) 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是由於人的缺點造成的。
(4) 人的缺點是由於不良環境誘發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遺傳因素造成的。
海因里希的工業安全理論是這一時期的代表性理論。海因里希認為,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業事故預防工作的中心就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海因里希的研究說明大多數的工業傷害事故都是由於工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即使一些工業傷害事故是由於物的不安全狀態引起的,則物的不安全狀態的產生也是由於工人的缺點、錯誤造成的。因而,海因里希理論也和事故頻發傾向論一樣,把工業事故的責任歸因於工人。從這種認識出發,海因里希進一步追究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認為人的缺點來源於遺傳因素和人員成長的社會環境。
海因里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連鎖過程包括如下5個因素。
遺傳及社會環境
遺傳因素及環境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點的原因,遺傳因素可能造成魯莽、固執等不良性格;社會環境可能妨礙教育、助長性格上的缺點發展。
人的缺點
人的缺點是使人產生不安全行為或造成機械、物質不安全狀態的原因,它包括魯莽、固執、過激、神經質、輕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缺點,以及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等後天缺點。
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
所謂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指那些曾經引起過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為,或機械、物質的狀態,它們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在起重機的吊荷下停留、不發信號就啟動機器、工作時間打鬧或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等都屬於人的不安全行為;沒有防護的傳動齒輪、裸露的帶電體、或照明不良等屬於物的不安全狀態。
事故
事故是由於物體、物質、人或放射線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員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的、出乎意料之外的、失去控制的事件。墜落、物體打擊等使人員受到傷害的事件是典型的事故。
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