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制城市雜訊污染方面,管理措施往往比技術方面更重要,控制人為的可排放源,能獲得更加經濟有效的控制效果。
雜訊管理是為使環境雜訊不致超標而對雜訊的製造者(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和司機、工廠中運轉的機器和操作工人等)加以限制、監測和行政的或立法的措施。減少雜訊污染主要靠科學技術進步,但有些行政和立法措施能起到補充作用,有時甚至效果非常明顯。例如,1985年與1979年相比,北京市的汽車增加了160%,自行車增加了33%,按理雜訊會有所增加,但由於在
二環路以內大部分地區禁止鳴喇叭,從而使等效級降低了3 。一項立法措施取得了滿意的結果,又節約了巨額治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