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提高人力資源服務行業門檻的有力保障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是人力資源服務(人才中介)機構設立的必要前提條件。也是規範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提高人力資源服務行業門檻的有力保障。

定義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由省級機關受理,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實批准頒發的許可證之一。主要用於規範人力資源服務和人力資源職介行業。

獲得方式


人力資源服務(人才中介)機構設立申請:
1、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登記表;
2、所用場地的產權或租賃證明;
3、不少於200萬元註冊資金證明材料;
4、6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經過相關培訓從業人員證明材料;
5、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開發人力資源服務的工作規則、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一式兩份);
7、營業執照;
8、章程和管理制度;
9、相關辦公設備、信息管理系統。
提交材料后,由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批准后,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企業憑《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相關文件,在營業範圍內增加人力資源批准的服務項。

適用範圍


人才中介(獵頭):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諮詢服務
人才信息網路服務
人才推薦
人才招聘
人才培訓
人才測評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職業中介:
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
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網際網路職業信息服務
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服務項目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