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老人
留守老人
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長期(通常半年以上)離開戶籍地進入城鎮務工或經商或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而在家留守的父母,這些農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別簡樸艱難,居住環境差;或承擔著繁重的體力勞動;或擔負著撫養、教育孫輩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閑暇時無處可去。
留守老人
加強留守老人的組織活動,組建老年活動室,或定期組織附近學校為老人打掃等活動。要真正解決留守老人存在的問題,短期內很難一步到位,應採取近、中、遠期規劃,循序漸進式推進。要強化尊老、愛老、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建立農村養老制度,為農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保障;興辦農村養老福利事業,走家庭化養老與社會化養老相結合之路。當然,更少不了法律的保障。
2018年,民政部、公安部、全國老齡辦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建立農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賬制度,建立留守老年人的定期探訪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留守老年人的風險評估制度,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和力量,來盡最大可能防範農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安全的風險,發現風險及時予以化解或者救助。對於留守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問題,強調家庭成員尤其是子女要經常看望問候留守老年人,同時也要發揮村委會、為老組織、志願者等相關方面的綜合力量,不斷豐富留守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在新農村建設中,隨著子女紛紛外出務工,農村留守老人群體的不斷擴大,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
1、經濟收入低,生活質量差。
2、生活缺少照料,安全隱患多。
3、對隔代教育造成心理負擔重。
4、精神缺少慰藉。
留守老人
根據2016年民政部的初步摸底排查結果,全國有1600萬左右的農村留守老年人。這些留守老年人子女長期不在身邊,不少還承擔著繁重的農務勞動和撫育孫輩的義務,生活缺乏照料、安全缺乏保護、精神缺乏慰藉、失能缺乏護理等問題。
從2013年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新法將子女“常回家看看”作為一個硬性規定列入法規。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雖然法律規定了經常看望問候的義務,卻沒有規定罰則。對於不孝敬老人的後果更多的不是來自於法律的懲罰,不經常看望問候父母,傷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遠的遺憾和心裡的愧疚,這才是最大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