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模
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分的企業規模
徠企業規模是指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分的企業規模。企業規模一般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規模指對企業生產、經營等範圍的划型。2003年5月,國家統計局根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4部委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制定了《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並於2003年統計年報開始執行。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划型標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本次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並未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徠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業和單位,具體僅對以下5個類別規定了划型標準:第一類為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共三個行業門類;第二類為建築業;第三類為批發和零售業;第四類為交通運輸、郵政業(不包含倉儲業);第五類為住宿和餐飲業。這5個類別涵蓋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7個行業門類,673個行業小類,佔全部行業小類的74%左右。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尚有13個行業門類沒有確定企業划型標準,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業缺乏基礎統計數據,無法進行有效的測算和分析而暫不划型;二是一些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其產品、運作方式和監管體系與一般行業差異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在內的6個其它行業門類以及倉儲業,這些行業的企業划型標準將在國家有關普查完成之後,再根據實際統計情況另行研究制定。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以三個指標作為劃分標誌,即企業的“從業人員數”、“銷售額”、“資產總額”。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從業人員數”作為企業的划型指標,具有簡單、明了的特點,也與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國際可比性。第二,“銷售額”可以客觀反映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競爭能力,也是我國現行統計指標中數據比較完整的指標,容易操作。第三,“資產總額”可以從資源佔用和生產要素的層面上反映企業規模。因此,採用這三個指標進行划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新標準將企業的類型劃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各行業的具體劃分標準如下表所示:
企業規模具體劃分
划型範圍不同
在新標準出台以前,同機上劃分企業規模的標準只有一個《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該標準雖然經過幾次修改或補充,但其劃分範圍始終未擴大。而新標準的划型範圍有較大的拓寬,其行業的覆蓋面遠遠大於《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不僅包括了工業企業,還包括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划型指標不同
原《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由於只涉及工業企業,因此採用的是“產品生產能力”和“固定資產原價”作為主要划型指標。但這兩項指標局限性強,對其他行業來說,以“產品生產能力”作為划型標準,顯然是不合適的。考慮到標準的統一性和通用性,新標準對範圍內的企業划型一律採用“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而且不再細分行業,從而使企業規模的劃分工作大大簡化。
具體划型方法不同
相對於原《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新標準的具體划型方法也更加簡化,即不在每個檔次之間在細分為“大一型”、“大二型”,而只將企業類型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個檔次,使操作更為方便。
對企業類型認定的方式不同
為了減少行政干預,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和準確,新辦法改變了原來由“企業申請,政府審批”的認定方式,而是直接以統計數據為依據,按照標準的規定由統計部門劃分企業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