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按核准的停業期限准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1、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
2、《復業單證領取表》一式二份
(一)納稅人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申請,填寫《稅務復業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一份退回納稅人,兩份留存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稅務復業登記申請表》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如納稅人在停業期間未發生納稅事項或重大稅收違紀行為的,則由納稅人領回或啟用
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製簿》及其剩餘的空白髮票,並將其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範圍。如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事項卻未申報納稅,或發生重大稅收違紀行為的,則應實施
稅務檢查和
稅務處罰,隨後再將其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