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責任制是審計機關內部各級組織對審計事項的質量與效果承擔責任的規定。如,審計小組對審計報告負責;審計業務科室對審核審計報告負責;審計局領導班子對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負責。審計質量與效果一旦發生問題要按層次追究責任。
審計組織中審計人員的崗位職責規定,是保證審計任務的完成、考核各級審計人員業績的重要制度。建立審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以明確的分工為基礎。給每個審計人員定崗、定責、授權,作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其種類有:局長責任制、科(處)長責任制、主審責任制、助審責任制以及各類審計
行政管理人員責任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