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森工林區

東北亞陸地自然生態系統的主體之一

黑龍江省森工林區經營總面積1009.8萬公頃,佔全省國土面積的22%;有林地面積846萬公頃,佔全國國有林面積的11.7%;活立木總蓄積7.7億立方米,佔全國國有林區的31%;森林覆蓋率83.9%。分佈在小興安嶺、張廣才嶺、老爺嶺完達山等山系的廣袤森林,是東北亞陸地自然生態系統的主體之一, 是東北大糧倉的天然生態屏障,是六大水系(黑龍江、烏蘇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綏芬河)主要發源地和涵養地,生態地位十分重要。

管轄範圍


省森工總局下轄伊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等4個林管局、40個林業局、627個林場(所)和林產工業、林機修造以及公檢法、科研院所、文教衛生、森林調查、建築施工等處級以上企事業單位140個。林業人口155.8萬,職工36.9萬,離退休人員24.8萬。40個林業局跨全省10個地市、37個縣(市)分佈,其中跨省分佈的有4個局、跨2個以上縣(市)分佈的有19個局。

貢獻巨大


黑龍江省森工為國家做出了巨大貢獻。在生態建設方面,堅持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大力進行人工造林,人工造林保存面積達到293.8萬公頃。在經濟發展方面,木材產量最高時佔全國33.5%,累計為國家生產木材 5.19億立方米,佔全國產量的21%;上繳利稅119億元。這些木材裝入60噸標準火車皮,首尾相接,可繞地球三圈多。在社會發展方面,在昔日人跡罕至、基礎設施幾近於零的原始林區,建起了星羅棋布的小城鎮。經過60多年的艱苦創業,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比較完善的林區社會體系。

體制改革


黑龍江省森工林區管理體制經歷了四次大的變動:
一是1962年11月,國家決定在哈爾濱設立東北林業總局,負責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林業全面工作,整個森工國有林區實際是由國家直接管理。
二是1967年9月,國家將林業總局下放給省政府,實行國家和省雙重領導,省里負責人事、財務管理;國家負責林業生產計劃、基建投資、產品調撥、物資供應、森林資源管理等,林業總局自此成為“下放直供”單位。
三是1983年4月,我省進行省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將省林業總局更名為省森林工業總局,把其負責地方林業的營林局獨立出來,組建省林業廳。森工總局行使重點國有林區的行政管理和森工行業管理職能。
四是1991年10月,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71號文件要求,東北、內蒙古四大森工同時被列入國家第一批57戶試點企業集團,成立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和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總公司。1995年11月,經七屆109次省委常委會決定,中國龍江森工集團和中國龍江森工(集團)總公司掛牌,保留省森工總局,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統管全省森工系統工作。

職能確立


1998年省委8屆2次常委會議,將省森工總局以“省級授權、部門派出、系統管理、內部分開”的形式予以職能定位,授權省森工總局行使所轄重點國有林區的行政管理職能,總局資源局行使所轄林區的森林資源管理職能,印發了省森林工業總局和省森林資源管理局“三定”方案。據此,省森工總局現有三項職能。一是作為森工重點國有林區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林業工作,並履行國家和省賦予的有關職責。二是森工總局自行管理所轄林區的行政工作,履行地市級政府職能,目前依照地方性法規的單項授權,具有八大類149項行政執法職能。三是森工多年來已逐漸形成了營林產業、木材生產、林產工業、種植養殖業、森林食品、北葯產業、森林生態旅遊和清潔能源業八大產業,具有林業產業管理和企業運營功能。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條例》,2012年8月1日起,《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共有8章53條,分別為總則、行政管理、生態保護、經營管理、社會建設、合作共建、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加強和完善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的管理,發揮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維護生態安全,促進森工林區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對林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是以《憲法》、《森林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根據黑龍江省和森工新新式的發展需要,從省情、林情的實際出發而指定的。對森工林區的性質和職能進行了準確定位,明確了:省森林工業總局是省人民政府對國有重點林區實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國有重點林區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國有重點林區的省級林業行政管理權和市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權”;“林業管理局及其所屬機構受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的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負責所管區域的行政管理工作。”《條例》基本涵蓋了林區生態保護、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等全部經濟社會活動,對於森工林區人民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意義。
《條例》對森工林區在生態保護上的基本任務和措施予以充分明確;對森工做出了明確的體制安排和政策支持;對森工與地方推進林地合作共建提出了要求。《條例》的出台施行,是黑龍江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規、也是省級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的形式確定了森工的體制和職能,明確認定了森工林區在生態建設中的龍頭作用,為林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體制保障和政策支持,為林區全面推進依法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極為深遠和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