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糧食局

湖北省糧食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糧食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全省糧食(含食用油,下同)行業發展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全省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落實糧食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全省糧油流通產業政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的建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貫徹落實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推動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全省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糧食產銷合作,組織糧食品種、數量的餘缺調劑;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糧食價格管理和調控;制定糧食在供求失衡情況下的應急措施,提出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承擔省級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擬訂全省糧食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糧食收購市場准入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批並核查糧食收購資格;承擔全省範圍內軍糧供應網點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製全省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加快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省糧食流通市場體系。
(六)指導和推進全省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七)擬訂全省糧食產業化發展規劃,提出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流通政策;建立糧食經營台帳,報送糧食購銷、儲存、加工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落實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加強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體系建設,擬訂糧食質量標準,負責全省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九)指導全省糧食經營企業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和統計法規,制定全省糧食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辦法,負責審核匯總和上報全省糧食財務報表,組織落實全省糧食財務掛帳的處理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對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管。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建立糧食供需抽查制度;依法發布糧食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胡新明。
黨組成員、副局長:熊貴斌。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海濤。
黨組成員、副局長:唐學軍。
二級副巡視員:邱建均。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糧食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擬訂局機關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機要、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值守、信訪、政務信息、宣傳報道、電子政務、會務、督查、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接待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調控處
研究提出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購銷、進出口的建議;擬訂全省地方儲備糧油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輪換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統計、糧食供求平衡調查、市場監測和預警分析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研究提出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及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政策、法規的研究工作;組織糧食流通和儲備等相關配套政策法規的起草和宣傳;組織擬訂省級和行業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及技術規範;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處
監督檢查全省糧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計劃、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對全省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省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五)財務會計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部門預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省糧食企業貫徹國家有關財稅、金融、會計政策;協調落實有關財政補貼政策和糧油收購資金供應;指導糧食財務掛帳管理和消化、以及企業改革有關財務工作。
(六)倉儲處
擬訂全省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倉儲管理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省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承擔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資格的申報、認定工作。
(七)產業發展處
擬訂全省糧油工業發展規劃,指導全行業糧油工業發展的具體業務工作,擬訂有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糧油工業科技推廣和交流合作。
(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和外事工作;組織指導全省糧食行業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等項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製


省糧食局機關行政編製為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一)省地方糧油質量標準由省糧食局組織制定,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立項、審查、編號、發布。
(二)糧食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負責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協助有關部門對市場糧油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糧食收購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發布糧食質量信息。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