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勘察
詳細勘察
徠經過選址勘察和初步勘察之後,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已基本查明,詳勘任務就在於針對具體建築物地基或具體的地質問題,為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提供設計計算參數和可靠的依據。對於單項工程或現有項目擴建工程,勘察工作一開始便應按詳勘階段進行。
詳勘工作主要以勘探、原位測試和室內土工試驗為主,必要時可以補充一些物探和工程地質測繪或調查工作。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建築物,詳勘勘探點宜按建築物的主要軸線布置,或沿建築物周邊及中點布置。對三級建築物可按建築物或建築群的範圍布置勘探點。
詳勘勘徠探孔的深度以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為原則。當基礎的寬度不大於5m,且在地基沉降計算深度內又無軟弱下卧層存在時,對按承載力計算的地基,勘探孔深度,條形基礎一般可取3.0b,單獨柱基為1.5b(b為基礎寬度),但不應少於5m(兩層以下的民用建築不在此限)。對須進行變形驗算的地基,部分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須到達地基沉降計算深度 (應考慮相鄰基礎的影響)。
取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井、孔數量,應按地基土層條件、建築物的重要性及場地面積決定,一般占勘探孔總數的1/2—2/3,對一級建築物,每幢不得少於3個。取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部位的豎向間距,應考慮設計要求和地基土的均勻性和代表性,一般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每隔1—2m採取試樣一件或取得一個原位測試數據,在其下方的間距則可適當放寬。對每一場地或每幢一級建築物,為了合理進行統計,每一主要土層的試樣數量不宜少於6個,同一土層的孔內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於6組。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50c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取試樣或進行孔內原位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