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分類介紹


1.轉讓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均不徵收營業稅。
(3)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並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
(4)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徵收營業稅。
(5)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徵收營業稅。
(6)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
①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徵收營業稅。
②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註:土地租賃,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稅,屬於“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2.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3.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4.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5.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6.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隸屬科目


1、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即為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
2、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受讓方只能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無權轉讓。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不能註銷無形資產攤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