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規則

黃金規則

黃金規則又稱不列顛規則(British Rules),英美法系中,法官自由裁量,如沿用先例,解釋法律,創製規則所依據的規則,其要求是,自由裁量必須依據法條的字面原意(ordinary sense)來自由裁量,除非該字面原意會導致與立法原意相違背或者引起顯而易見的荒謬結論。

基本內容


黃金規則應用分狹義和廣義。
狹義是通常之應用,指對引起歧義的字面解釋。
廣義則是指為了避免違背公序良俗(avoid a result that is obnoxious to principles of public policy)而進行的擴張解釋。如Sigsworth, Re, Bedford v Bedford (1935; Ch 89)案中,被告人為繼承遺產而殺害其母親,法官創製了繼承人不能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利益的規則。
心理學名詞:
合理情緒療法的創始人——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埃利斯(音譯)給我們提供了一條“黃金規則”:要“像你希望別人如何對待你那樣去對待別人”。換句話說,你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你就怎樣對待別人。而現實生活中,許多人並不知道或者不會用“黃金規則”,許多人抱住這樣的觀念不放:“我對別人怎樣,別人就必須對我怎樣”——這恰恰是所謂“反黃金規則”。

具體內容


人際交往是需要遵從一些規則的,心理學提到人際關係的黃金規則是“以你希望別人待你的方式去待別人”,具體包括:

相互性原則

人際關係的基礎是彼此的相互重視和支持。任何個體都不會無緣無故地接納他人。喜歡是有前提的,相互性就是前提,人們喜歡那些也喜歡他們的人。

交換性原則

人際交往是一種社會交換過程,交換的原則是,個體期待人際交往對自己是有價值的,即在交往過程中的得大於失,至少等於失。人際交往是雙方根據自己的價值觀進行選擇的結果。

自我價值保護原則

自我價值保護是一種自我支持傾向的心理活動,其目的是防止自我價值受到否定和貶低。由於自我價值是通過他人評價而確立的,個體對他人評價極其敏感。對肯定自我價值的他人,個體對其以認同和接納,並反投以肯定和支持;而對否定自我價值的他人則予以疏離。“黃金規則”是心理學上一個專用名詞,不過現實中,許多人做不到這一點,而是我如何對待別人,別人也應該同樣對待我,被稱為“反黃金規則”。其實深層次的道理是一個人做什麼可能會帶來他所希望的結果,但不是絕對的,做什麼事情或怎樣做,是自己可以決定的,但別人會做出什麼樣的事情或反應,那是自己所控制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