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和社會團體所有權等。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一,私人所有權的主體是以所有製為標準劃分的,私人所有權的主體除自然人個人,還包括私人投資設立的具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及法人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合夥企業;(自然人個人、企業、社會團體所有權)
第二,個人所有權的客體限於生活資料,私人所有權客體不限於生活資料,見64條
自然人財產所有權是自然人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是我國公民的基本財產權之一。
自然人可以擁有的財產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財物,都可以是自然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其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5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1)合法收入。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貨幣或實物。它主要包括自然人從事腦力勞動或體力勞動所取得的工資、獎金、報酬、稿酬、退休金、離休金等;農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以及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業的收入;個體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所得的收入。還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過買賣、贈與、繼承所取得的財產;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這些收入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物。
(2)房屋。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不論是自住、出租還是用做店鋪從事個體經營,其所有權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佔用、毀壞、查封。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佔用或拆除自然人的房屋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人的住房給予妥善的安排並應給予合理補償。
(3)生活用品。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直接用於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娛樂的消費性財產,如公民的衣服、食物、傢具、電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娛樂用品。
(4)文物、圖書資料。文物是具有特殊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品,我國法律對於文物規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屬於自然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
圖書資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書籍、圖片、卡片、錄音錄像資料、動植物標本等。
(6)牲畜。這裡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飼養的其他動物。
(7)依法取得的生產資料。這是指自然人為從事生產經營而依法取得的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例如農民從事家庭副業和個體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的生產資料,如農機具、耕畜、機床,這是農民、個體勞動者進行家庭副業或個體經營活動所必需的。
(8)其他合法財產。雖然民法通則是用列舉的方式詳細列舉了自然人可以擁有的各類財產,但從其立法宗旨來看,目然人財產的範圍並不僅限於所列舉的各項財產。例如,隨著私營經濟的發展,自然人擁有的生產資料的範圍將會擴大,自然人財產所有權的範圍也將隨之擴大。
企業法人所有權
企業法人作為所有權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獨佔性地支配其財產(所有物)的權利:企業法人可以對其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公司法人,公司的出資者(股東)對公司的財產享有股權,公司的出資者(股東)及公司其他成員對於公司財產均不享有所有權。
公司財產所有權是公司享有的各種財產權利的核心,因為它不僅是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最重要的物質基礎,也是以公司為主體發生的各類財產關係的前提和結果。
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權,是一種法律形式,是一種經濟管理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公司法人所有權並不表明公司的經濟性質,公司的經濟性質取決於公司投資來源的經濟性質。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這些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應歸屬公司法人享有。
社會團體所有權
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宗教團體、寺廟對其財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 (第五章)
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二百六十九條 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