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是廣東省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工作制度,保證招聘幹部的素質而制定的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4]150)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
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4]150)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
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以下簡稱招聘幹部)工作制度,保證招聘幹部的素質,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級各類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差額補貼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招聘幹部必須堅持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準,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自願報名,經筆試、面試、考核合格,德育、智育、體育全面衡量,擇優聘用。
第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幹部,應根據工作需要,在編製定員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招聘幹部指標內,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中央駐粵事業單位招聘幹部,應有國務院人事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下達的當年招聘幹部專項指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以下簡稱人事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招聘幹部的人事主管部門。
省人事部門負責擬訂全省招聘幹部的政策、辦法,組織全省性的招考工作,並負責省直及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聘幹部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事部門負責擬訂所轄地區事業單位招聘幹部的有關實施方案、細則,並組織、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做好招聘幹部的工作。
第二章 招聘幹部的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 招聘幹部的對象:國家不包分配的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自費生和本單位在職的優秀工人(含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種或崗位的可面向社會從電視大學、函授大學、職工大學、業餘大學以及自學考試等獲得大學本科、專科畢業證書的畢業生、職業學校畢業生以及城鎮待業青年中具有特殊專長的人員中招聘;農村基層站所需要補充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市以上人事部門同意,可從當地農民技術員、復退軍人以及回鄉參加生產勞動的優秀青年中招聘。
第七條 報考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治上、思想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思想品行端正,遵紀守法,熱愛報考崗位工作;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和擬聘崗位所需要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業務能力;身體健康。
從工人中招聘的幹部,年齡應在35歲以下;從大中專畢業自費生招聘的幹部,年齡應在30歲以下;面向社會招聘的幹部,年齡應在25歲以下;從農村青年中招聘的幹部,應是回鄉參加生產勞動滿3年以上者。
放寬報考年齡和文化條件的,須經市以上人事部門批准。
第三章 招聘幹部的程序及辦法
第八條 擬招聘幹部的事業單位和主管人事部門應在報考前1個月,向社會或在規定的報考範圍內發布招聘簡章。招聘簡章的內容應包括:招聘原則、範圍、數量、崗位、對象、條件、辦法(含報名時間、地點、手續;筆試科目、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報考者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所需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報名手續,經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筆試。
第十條 筆試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內容為:政治(含時事政治)、法律;專業科目內容根據招聘工作崗位的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全省統一招聘幹部的筆試,由省人事部門負責統一命題、印製和發放試卷;各市招聘幹部的筆試,由市人事部門負責命題、印製和發放試卷;省直及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聘幹部的筆試,由省人事部門會同其主管部門命題和印製試卷。
筆試前應給考生提供複習資料,有條件的可組織考生進行培訓和輔導。
第十二條 評卷工作由各市人事部門或省直、中央駐穗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評卷結束后,根據考生筆試成績,按有關要求確定入圍分數線和提出參加面試或考核人員名單。參加面試或考核人數與聘用人數的比例應不低於1.5∶1。
第十三條 面試或考核可分別參照省人事局1990年頒布的《廣東省行政機關招考工作人員面試、考核試行辦法》和1992年頒布的《廣東省從機關幹部崗位上工作的工人中選拔幹部考核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考生的綜合總分由筆試與面試或考核的分數合併計算,其比例為6∶4。
第四章 招聘幹部的審批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根據考生綜合總分以及體格檢查的情況,經德育、智育、體育全面衡量,提出擬招聘幹部對象名單報主管人事部門審批。其中、縣、市事業單位(含委託當地審批的省屬及中央駐粵單位)招聘幹部,由縣人事部門或其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部門審批;省直及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聘幹部,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報送招聘幹部的審批材料包括:
(一)事業單位編製定員以及下達招聘幹部指標情況;
(二)擬招聘幹部的工作情況;
(三)《聘用幹部審批表》(一式二份);
(四)筆試、面試或考核的有關材料;
(五)體驗證明書;
(六)審批機關規定上報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從當年國家不包分配的應屆大學畢業自費生中招聘幹部,按省計委、高考局、人事局、勞動局1992年《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等學校國家計劃內畢業自費生就業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從國家不包分配的當年應屆中專畢業自費生中招聘幹部,參照上述《通知》執行。
第十八條 被聘用幹部受聘期間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續聘、辭聘等管理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1987年《批轉省人事局關於錄用新幹部實行聘用制的意見的通知》執行。
第十九條 列入國有公務員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企業管理,不需要國家撥給經費,並經同級機構編製部門審定為自定編製的事業單位,其招聘幹部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事業單位招聘幹部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