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

相關規定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后,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企業改變類型,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範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后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於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的;
(三)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一)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二)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三)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四)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申請登記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后,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