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製委員會

國家編製的單位

機構編製委員會,簡稱編委,負責管理同級所有納入國家行政編製、事業編製和政法編製的單位的編製安排。所以,中央和地方各級編委的工作對象,並不僅限於國家行政機關。納入國家編製的單位,還有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協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級中國共青團組織等等。

主要職責


(以市級編辦為例)
1、負責研究起草本市機構編製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統一管理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政法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工作。
機構編製委員會
機構編製委員會
2、負責研究擬訂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協調並組織 實施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
3、負責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工作,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之間的職責分工。
4、負責審核報批市、區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置;核定局級機關的內設機構。
5、統一管理本市行政編製總額;核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和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區縣的行政編製。
6、負責研究擬訂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局、處級領導職數的配置標準;審核報批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局級領導職數;核定本市機關、事業單位處級領導職數。
7、負責研究擬訂本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定編標準;審核報批相當正副局級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核定相當正副處級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
8、負責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和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區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9、統一管理本市市屬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審核報批市屬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置、變更等事項。
10、負責監督檢查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機構編製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以及機構編製的落實情況。
11、負責機構編製系統的業務培訓工作。
12、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會議制度


(一)市機構編製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工作制度,屬於委員會職責許可權的有關事項,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二)委員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討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方案;審議市直黨政群機關各工作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方案;討論有關機構與編製管理的規定與辦法;審議或審定委員會職責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時,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兩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減會議次數。

辦事機構


市機構編製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草擬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機構編製管理的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準備委員會會議,草擬委員會的有關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委員會會議的各項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會報告。
(三)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機構編製的個別調整及有關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辦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程序


(一)有關機構編製的事項,即:凡機構的撤併、升降、調整、編製的增減等,由本單位向編委會提出書面請示,再由市編辦提出擬辦意見,由編委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審核后形成會議材料,報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二)市直單位報市審批的機構編製請示事項,均應專題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序報市編委會研究審定。各縣(市、區)送市審批的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及機構編製重要事項,由縣(市、區)黨委或人民政府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審定后報市委、市政府審批。有關機構編製的日常事務,由各縣(市、區)編委會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理。
(三)凡送辦的機構編製事項,如果是新設立單位,必須闡述其性質、職責任務及經費來源,並附相關文件依據;有關機構設立、撤銷、合併、改變名稱必須寫全稱。

文件審批


(一)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決定的事項,重要文件和會議紀要由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簽發。常規性文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簽發。
(二)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三)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函件,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機構性質


國家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