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太原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徠太原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太原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政府機構。

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各項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和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任務建議。
(二)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和協調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三)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指導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
(四)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計劃,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五)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
(六)負責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綜合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七)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服務、技術、質量、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按照管理許可權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收費項目。
(八)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負責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研、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指導醫學科研成果的審定、普及和應用工作,開展新技術開發和學術交流。管理全市醫學繼續教育工作,進行醫學教育質量監督、檢查。
徠(十四)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十六)制定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中醫藥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組織實施中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十七)負責離休人員和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八)指導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管理,組織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評審和申報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實施全面管理。
(十九)承擔太原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組、太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太原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太原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太原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


(一)領導所屬單位黨組織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委工作部署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二)根據市委的部署,結合實際,領導本系統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及其他各項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所屬單位黨組織的設置、建制和發展黨員工作。
(三)按照全市的工作部署,研究確定本系統的工作目標和任務;討論決定本系統有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教育黨員帶頭貫徹執行各項行政決定。
(四)根據市委有關文件精神,對所屬單位的幹部實行全面管理。
(五)協調直屬事業單位黨、政、工、團及婦女工作的關係,處理解決有關矛盾和問題;領導基層黨、政、工、團按照各自職責完成工作目標;負責做好系統統戰工作。
(六)領導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七)完成市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