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

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

全國衛生產徠業企業管理協會是由衛生部業務主管,並經民政部登記管理,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於1992年10月成立,其宗旨是“發展衛生產業企業,為社會經濟和人民健康服務”。

協會概況


發展歷史

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於1992年10月成立,是由衛生部業務主管並經民政部登記管理,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發展衛生產業企業,為社會經濟和人民健康服務”。

組織機構

協會成立后,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相繼成立了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並在衛生廳(局)下面設立產業辦公室,發展本地區的衛生產業企業工作。
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宏觀指導,統一協調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的發展,培訓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幹部,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發展衛生產業企業的方針、政策,研究探討衛生產業企業的發展戰略,介紹、交流創辦發展衛生產業企業的經驗,推動醫藥衛生高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譯名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ealth Industry and Enterprise Management(簡稱NAHIEM)。
第二條 本會是協調與管理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全國性行業管理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章程中衛生產業企業系指凡從事與衛生事業相關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進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會會員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分下屬市、縣級的衛生廳(局)產業企業管理協會,部直屬單位和全國的衛生產業企業組成。本會個人會員由從事衛生產業企業的管理者、經營者和相關科研人員(可含會員單位員工自願以個人身份加入本會作為個人會員)組成。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規和國家有關的各項政策規定,在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範圍內開展活動,維護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的正當權益,推進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的發展。
第四徠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西城區鼓樓西大街154號內。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研究制定衛生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主管部門委託,對衛生產業企業實施行業管理;
(二)協調衛生產業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組織衛生產業企業開展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學術交流和產品技術展覽展示;
(四)提供發展衛生產業相關的政策指導、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信息服務;
(五)搜集、發布、論證、評價和推廣衛生產業方面的科研成果;
(六)引進、開發、宣傳、推廣和應用先進優質的衛生產業相關產品;
(七)培訓衛生產業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八)編輯出版學術期刊、書籍、信息資料、行業報告和影像製品;
(九)提供衛生產業企業經營管理所必要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十)組織表彰全行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活動;
(十一)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一般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分下屬的市、縣級衛生廳(局)成立的相關組織;企業會員是指直接從事衛生產業企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的法人組織;個人會員是指直接從事企業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的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直接從事衛生產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的各類產業企業;
(四)本行業領域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初審合格后報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制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批評建議;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全體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權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 6 月 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