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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林

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主席

楊林,男,漢族,1954年9月出生,甘肅武威人,1971年1月參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省委黨校哲學專業)。曾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嘉峪關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等職務。

2013年07月31日違紀被查。 2013年12月依法雙開。 2014年6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3月2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將罪犯楊林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2018年12月2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罪犯楊林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

人物履歷


1971年1月,金川有色金屬公司機械廠、二礦區、公司機動處工作,歷任車間調度黨支部書記、團委書記、副處長;
1982年3月,中共金昌市委群工部副部長;
1982年8月,共青團金昌市委書記(其間: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西北師範大學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6年8月,金昌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
1988年8月,中共金昌市金川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1年4月,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91年6月,兼金昌經濟開發區和東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1990年8月至1992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4年1月,嘉峪關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甘肅省委黨校哲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3年11月,中共酒泉市委副書記;
2006年1月,酒泉市一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07年1月,酒泉市二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1年11月,酒泉市三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3年9月,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撤銷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人物事件


歸案經過

2012年05月30日,經甘肅省廉潔網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將酒泉市政協主席楊林涉嫌受賄的案件材料轉交省院,以交辦的形式要求省院予以查處;
2013年06月06日,經甘肅省廉潔網獲悉,酒泉市政協主席楊林立案調查並採取“兩規”措施;
2013年07月31日,經甘肅省廉潔網獲悉,酒泉市政協主席楊林(正地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3年09月06日,經甘肅省廉潔網獲悉,酒泉市原政協主席楊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現已查明楊林涉嫌職務犯罪,經9月6日甘肅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楊林解除“兩規”措施,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雙開

2013年12月19日:經甘肅省廉潔網獲悉,甘肅省紀委對政協酒泉市委員會原主席楊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楊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多名女性保持或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楊林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林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由有關部門予以辦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2014年04月29日:楊林涉嫌受賄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楊林當庭悔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部分指控提出抗辯。此案未當庭宣判。

一審宣判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蘭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一、以被告人楊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檢察機關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其中受賄所得價值共計1350.58822萬元財物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剩餘現金、房產變賣款、受賄所得產生的孳息等款物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楊林服判,即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甘肅省武威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甘肅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8年3月2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楊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
甘肅省高院認為,罪犯楊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楊林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至2040年3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申訴駁回

2018年12月2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罪犯楊林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
罪犯楊林因犯受賄罪一案,不服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蘭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以:1.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2.原判對申訴人自首情節不予認定不當。申訴人如實交代了組織多數沒有掌握的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在量刑上沒有體現,量刑畸重。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再審改判等為由,向甘肅省高院申訴。
甘肅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申訴人楊林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受賄證據指控


據指控,楊林收受現金財物摺合人民幣1358萬餘元。
據指控,1997年至2013年間,楊林為三十三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941.2925萬元人民幣、13000美元、2000歐元、酒泉市鑫源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投資300萬元、蘭州市雁灘地區住房一套、沃爾沃C60越野車一輛、人民幣10萬元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一份、金條兩根、金吊墜一個、手機一部、手錶兩塊、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15.95萬元購買房產一套。
工程承攬、競標方面
楊林[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主席]
楊林[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主席]
1997年至2010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嘉峪關市萬利得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達開漢在承攬工程方面謀取利益。達開漢利用逢年過節、生病住院等機會,先後11次送給楊林人民幣26.5萬元及原價值15萬多元的住房一套。
1999年至2013年間,楊林為酒泉市肅州市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潘亞麗在承攬嘉峪關體育場座椅工程、競拍酒泉市肅州市場、改造肅州市場樓梯間、爭取肅州市場消防設施補助、免費在肅州市場門前鋪地磚以及為其兒媳調動工作等諸多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3次收受潘亞麗人民幣88萬多元、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保險一份;3000美元;2000歐元;價值51萬多元沃爾沃C60越野車一輛,手錶2塊,價值1.6萬餘元;價值1萬餘元金吊墜一個。
2003年至2006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曹清、石燕在結算工程款、競拍土地、賓館翻新改造獲得批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曹清、石燕人民幣10.5萬元。
購買別墅
2005年,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酒泉市世博城建開發總公司董事長馬世賢在開發酒泉市世博花苑過程中,批准緩繳配套費。2011年底,楊林接受馬世賢的請託,向酒泉市工商銀行的有關領導打招呼,解決馬世賢和工行的經濟糾紛。2012年上半年,楊林在購買馬世賢開發的世博花苑別墅時,馬世賢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價格,將319平方米的世博花苑1號別墅出售給楊林,明顯低於市場價格15萬多元。
提拔及調動工作
2009年至2010年4月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其秘書呂曦邦和下屬王學雄在工作提拔和調動方面積極協調,先後收受二人人民幣共計11萬元。
2009年至2013年間,楊林為酒泉市洪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洪忠進在工作調動、工程驗收、辦理開工審批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2次收受洪忠進人民幣17萬元。
2011年至2012年間,楊林將酒泉市吉農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馬世強的妹妹調入酒泉市政協工作、為馬世強謀取酒泉市政協委員身份、為其介紹的人員在提拔或調整工作崗位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5次收受馬世強人民幣7.4萬元。
2012年春節至12月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拔及調動工作提供便利,收受武興成、胡志軍、鍾金善、王崇德、賈永芳五人26萬元。
工程手續審批
2004年至2013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酒泉市明珠建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楊萬明在當選酒泉市政協常委、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0次收受楊萬明以打麻將和拜年等方式所送的人民幣13萬元。
2005年至2008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何志奇、於生仁在工程建設、拆遷進度、土地拆遷、建築規劃、住宅開發、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以及工程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二人人民幣共計255萬餘元。
2005年至2013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於生成、蔡福進、張海濤、李錦玉在土地規劃、拆遷、協調貸款以及工程建設、開發拆遷、土地規劃批複、改變土地開發性質、老平房家屬院開發項目、解決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四人人民幣共計296萬元、1萬美金以及經營性投資300萬元。
2008年至2012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王忠邦、李曉霞在石材工程中標、利用政協委員身份擴大影響力、提高企業知名度、開辦小額貸款公司得以順利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二人人民幣共計23萬元。
楊林[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主席]
楊林[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主席]
2011年至2013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賈光明、萬興榮、孫紅偉、任均在圖紙評審、工程中變更容積率、儘快放線開工、綠化工程中標、給排水管網工程招投標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四人人民幣共計110萬元。
2012年至2013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開發、規劃手續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陳汝平、安建軍、何志剛三人共計48.2萬元及價值7600元三星手機一部。
2013年間,楊林利用職務便利,積極協調,為他人在工程項目競拍方面提供便利,幫助三人成功競拍到土地后,收受9萬元及價值7萬餘元的金條兩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