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家族法原理

中國家族法原理

《中國家族法原理》是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日)滋賀秀三。

圖書信息


出版時間: 2003-1-1
字 數: 470000
版 次: 1
頁 數: 538
印刷時間: 2003-1-1
紙 張:膠版紙
I S B N : 9787503640353
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1.本書的翻譯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國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個別地方與第二版有所不同。在著手翻譯前,滋賀先生對原書個別內容做了進一步修訂,因此本書是根據修訂后的內容翻譯而成。譯書對這些地方不再——註明,凡與原書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譯書內容為準。
2.書中有個別日文在翻譯時比較難於處理,后決定保持原文不澤。如“持分”、“持分權”、“得分”、“得分權”。“持分”的詞義可以譯為“份額”;“持分權”可譯為“按份共有權”;“得分”可譯為“應得的份額”;“得分權”可譯為“應得的份額權”。但如果這樣譯出,則原文表達的涵義和形式會出現問題。“持分”所要表示的含義不僅是“份額”,還指相關的人“每個人都享有的份額”、“相關各方都有份兒”。四個詞多少都是基於這一含義而形成的。所以,譯為中文後將使原文所要表達的含義受損。同時,原文都是名詞,如果翻譯時照顧到含義的完備,則譯出來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詞的形式而變成了短語或簡直像個句子,它們之間的相關性也很難看出來。此外,如日漢辭典通常釋“換價”為“估價”,但本書中出現的“換價處分”一詞,含義卻是表示賣出財產(如不動產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錢財,甚至似乎可以擴展到抵押、出典等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因此沒有合適的中文專用名詞對譯。考慮到這些情況,我們決定在這裡說明這些詞的含義,而在書中仍用原文。現代中文裡本來有許多名詞來源於日語,我
們希望,假如沒有其他中文論著使用更合適的對應詞,既然都是漢字,那麼不妨把這些詞直接引進為我們所用,本書很高興成為引進這些名詞的先行者。
3.原文喜歡用縮略方式引 用一些書籍的書名如《清明集》,為了保持原書風格,使讀者能夠了解外國學者的註釋規範,我們仍保留這樣的使用方法,因為所弓!這些書是唯一的,對熟悉這一學術領域的人來說,不會出現誤讀。不熟悉的,請從書的前面開始讀起,也不會有問題。
4.書中引用的日文資料《中國農村慣行調查》,內容是問答式的,問和答的中間用等號“=”劃分開,即等號前是調查人的提問,等號后是被調查人的回答。初次見到這種形式的讀者可能會不明所以,故此說明。
5.譯書的反邊碼即頁邊所加的阿拉伯數字,是原書的頁碼。原作者在書中註明見某某頁的地方,我們本來打算保留作者在這時使用的原漢字頁碼數字(如一二三)不變,以易於和譯書的頁碼相區別,但這樣有違出版局設立的數字使用規範,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數字。也就是說,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見某某頁時,讀者請到頁邊碼所在的負中去尋找。
6. 原書在章下分節(個別不分為節而直接分一、二、三),註釋都在節后,本譯書最初考慮為了方便讀者,將註釋一律變成頁下注,而註釋的編號不變。但這樣處理后,從校樣來看,有的註釋因內容太多,排版上將出現一些頁面空白,不夠美觀,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見又改為節后注。對這樣處理帶來的閱讀不便謹深表歉意。
7.另一個涉及頁邊碼的,是原書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資料時,同時附有對該案例的日文譯文或說明,經徵求作者意見,確定不再將B文回譯成中文,而保留說明部分。但由於沒有翻譯這些案例的日語譯文,相關的頁碼就沒有了或頁邊碼顯示兩頁之間距離很近,這並非譯書標頁碼出現錯誤,而是無法避免的技術原因。
8.譯書中後面所附的滋賀先生的年譜和著述目錄,不是原書內容而是譯書新加進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沒有收錄在內。考慮到這是滋賀先生自訂的,作為譯者對這幾年滋賀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捨,好在近年的資料比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書中有論著索引。

作者簡介


滋賀秀三,1921年5月1日,生於山口縣岩國町,為福井縣士族滋賀貞的第三子,母親千代是日文點字表記法發明人石川倉次的長女。1941年3月武藏高等學校文科乙類畢業;考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法律學科。1943年7月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考試合格;法學部畢業。10月被錄取為東京帝國大學大學院特別研究生,在法學部攻讀東洋法制史,指導教官為石井良助教授。1948年9月,聘用為東京大學法學部助教授,並擔任東洋法制史講義課程的講授。1951年1月,與川上十郎的長女瑛子結婚。1959年4月,升任教授。1962年3月以論文《中國家族法原理》獲得法學博士的學位。1982年4月東京大學定年退休。5月獲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的稱號。1982年9月受聘為千葉大學法經學部教授。擔任屬於基礎法學講座的東洋法制史的課程講授。1987年3月,千葉大學定年退休。

目錄


省略記號
序說
第一章 基本的諸概念
第一節 關於親屬
一、宗族與外姻
二、同姓不婚、異姓不養
第二節 關於家
一、“家”的語義
二、中國的家和日本的家
三、同居共財和家產分割
第三節 關於繼承
一、承繼
二、承受
三、父子一體、夫妻一體
第二章 家的法律的構造
第一節 父家長型的家——直系親的同居共財
一、問題之所在
二、圍繞家產處分的父的權能
三、圍繞家產分割的父的權能
四、父的權能的制約
五、理論的總括
第二節 複合型的家——旁系親的同居共財
一、兄弟同居之家的家產的處分
二、兄弟同居之家的家產的分割
三、叔侄、堂兄弟同居之家
第三節 生前進行家產分割的父與子的關係
二、日常生活的樣式
第四節 家務的管理——“家長”和“當家”
第三章 圍繞無親生子者的話問題
第一節 由擬制而來的承繼人——“嗣子”
一、可做嗣子的適格者
二、嗣子的選定——“立嗣”
三、嗣子的地位
第二節 本成年死亡者
第三節 承繼人的不存在——‘戶絕”
第四章 婦女的地位
第一節 妻
一、無子寡妻的地位
二、寡婦的改嫁
三、母子同居之家
第二節 未婚女子
第三節 與宗之所屬關係
一、女性與祭化
二、結婚與離婚
第五章 家族成員的特有財產
一、官俸及其他特別的勞動所得
二、妻之隨嫁財產及其他以無償方式所取得的財產
三、婦女的個人財產
四、結語——特有財產的繼承
第六章 不正規的家族成員
第一節 妾
第二節 義子
一、乞養
二、隨母改嫁
第三節 招好與招夫
一、招婿(贅婿)
二、招失(接腳夫)
主要參考文獻
索引
滋賀秀三教授年譜及著作目錄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