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
《中國行政複議法》的法律術語
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複議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作出的判斷和處理。
行政複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行政複議決定的生效: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