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規民約

鄉規民約

鄉規民約是中國由鄉村群眾集體制訂,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並自覺自願履行的民間公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社會公德、平時生產生活關係、貫徹國家政策法令等。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團結,促進生產。鄉規民約需靠群眾自覺遵守,對違者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處罰,但是不得超越法律。制訂鄉規民約不能違反國家法令政策及社會生活準則,否則應予以修改或撤銷。

基本簡介


中國基層社會組織中社會成員共同制訂的一種社會行為規範。又稱鄉約。在城市稱街規民約。最早記載中國禮儀規範的《周禮》中就有鄉里敬老、睦鄰的約定性習俗。明、清兩朝在地方上正式推行“鄉規”、“社約”。歷史上的鄉規民約多是為維護剝削階級的統治地位服務的,但也反映了勞動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傳統的社會美德。如貴州省貴定縣石板鄉臘利寨現存1919年的寨規碑中就有“貧窮患難親友相救”、“勿以惡凌善,勿以富吞窮”、“行者讓路,耕者讓畔”等內容。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廣大群眾建立了一些適合當時需要的鄉規民約,如抗日愛國公約、防奸公約、支前公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鄉規民約在城鎮和農村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據此,各階層、各地區人民普遍建立起各種文明公約和居民守則。鄉(街)規民約不同於法律,但對法規的實施起著輔助作用。它通過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制定,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形式多樣,切實具體;以教育引導為主,有獎有罰,已成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行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形式。

有關政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

積極意義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明確了“社會治理特別是基層治理水平明顯提高”的要求。鄉規民約是基層群眾自治規範的一種形式,在鄉村治理中具有獨特作用。進一步完善鄉規民約,提升其針對性、可操作性,使其更好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更好轉化為鄉村治理效能,對於提升我國基層社會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鄉規民約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協調鄉村社會關係、約束村民社會行為、保障基層群眾利益、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等方面。通過鄉規民約助推形成鄉村社會公序良俗,是我國傳統社會治理智慧的重要體現。傳統社會中的鄉規民約形式多樣、內容具體,與鄉村民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主要包括鄉村生產生活資源的分配、生態保護、育幼助殘養老、社會治安、婚喪嫁娶、教育教化、互助互利等方面,其中蘊含的孝親尊老、相助相恤、和睦和合、勤勞敬業、誠信善良等精神,在今天仍有積極意義。